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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总工会,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
现将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我省行政辖区内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都要按照《通知》要求,拟定具体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我省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工作与省委、省政府云发[2002)3号文件所确定的三年深化国企改革工作同步进行。三年期满后,要基本完成此项工作,并与其他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一并考核。
三、《通知》中有关政策的落实以及操作的具体事宜,由省级相关部门另行分别作出具体安排。各地区和企业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级有关部门反映。
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南省总工会
2002年12月18日
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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