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要求,省政府确定实行对各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定期通报制度。从今年6月份开始,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按月汇总各市再就业专项工作进展情况,按季度汇总主要目标的完成情况,并对各市再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通报。通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再就业政策实施办法制定出台情况、《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情况、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情况、城镇新增就业情况、下岗失业人员和困难群体再就业情况、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安置富余人员情况、享受各项政策情况、就业服务局建立情况、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情况、再就业资金使用额等10个方面(详见附件)。各市也要建立再就业工作通报制度,对再就业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促使再就业政策得到贯彻落实。 二OO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各设区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定期通报的主要内容 一、按月通报的主要内容 (一)再就业政策实施办法制定出台情况。设区市再就业政策实施办法应出台数和实出台数。 (二)《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情况。《再就业优惠证》实发数和实发比例。 (三)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情况。 1、市辖区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应建数和实建数。 2、各县(市)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应建数和实建数。 3、社区个数和聘用劳动保障协助员的社区个数。 (四)就业服务局建立情况。应建就业服务局个数和实建就业服务局个数。 二、按季通报的主要内容 (一)下岗失业人员和困难群体再就业情况。 1、再就业人数。本期新增数、期末实有数、困难群体再就业人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任务完成比例和困难群体再就业任务完成比例。 2、就业渠道。从事个体经营、被服务型企业吸纳、从事公益性岗位及其他渠道就业人数。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安置富余人员情况。分流安置人数和减免税收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