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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去年10月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以来,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制定资金管理政策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各市工作进展不平衡。有的市资金管理办法尚未出台,有的市出台的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超出了中央和省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再就业资金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要求,地级城市所有配套政策的实施办法应在6月底前制定出台,7月底前全面进入政策实施阶段。为使下岗失业人员充分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各市要根据本地情况,抓紧时间出台再就业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确保我省的再就业工作在7月底前全面实施。 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社[2003]9号)已经对再就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做出了明确规定,各市要严格按照文件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各级就业工作机构和劳动保障事务站的工作经费要按照规定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应从再就业资金中支出。 三、要坚持培训和就业挂钩的政策。培训和就业挂钩,按照培训后的实际就业人数给予培训补助,是国家再就业资金管理政策的重大转变,是提高培训针对性的有效措施。各市在制定有关办法时,要坚持再就业培训应主要通过招标等形式实行定向委托培训的原则,先落实就业去向,再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体现培训与就业挂钩的政策精神。按照冀财社[2003]9号文件规定,公共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当地就业市场要求举办非定向培训的,应事先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可行性报告,拟开办的专业培训课程安排,计划开班时间,招生范围和人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上述材料核实批准后方可开办。 四、再就业资金是国家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具有专门用途和特定的使用范围,是历年审计和检查的重点。各市在制定和落实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时,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防止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各市已经出台的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要报送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备案;办法中与冀财社[2003]9号文件规定不符的,要及时纠正,并将有关纠正意见报送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各市在出台资金管理办法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沟通。 二OO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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