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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灵活就业暂行意见》的通知(黑劳社发[2002]140号)
2003-12-24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促进灵活就业暂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本意见。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黑龙江省促进灵活就业暂行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有劳动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劳动者实现灵活就业,扩大再就业领域,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提高其社会地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暂行意见。
    一、灵活就业的界定
    (一)灵活就业是指下岗失业人员以及社会其他劳动者个人或联合起来,为社会、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劳务并获取劳动报酬,且无法建立或暂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就业形式。
    (二)灵活就业形式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为社会管理提供的公益性服务项目:包括治安管理、交通协管、市场管理、环境管理、小区物业管理等;
    2.为城镇居民开展的家政服务项目:包括托老托幼、饮食服务、快餐配送、家电维修、物品代购、缝纫浆洗、接送学生等;
    3.为用人单位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项目:包括打字复印、绿化管理、花草养殖、卫生保洁、门卫保安等;
    4.为用人单位提供的临时性、突击性用工的劳务服务。
    二、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报酬的给付
    (一)用人单位对为本单位提供劳务的灵活就业人员支付的劳动报酬,标准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含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二)下岗失业人员通过提供家政服务等形式实现灵活就业的,其劳动报酬可按小时计算。具体标准由用工者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用工者所在地的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小时工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工者所在地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除以法定月工作时间(167.4小时)确定,但同时还应考虑小时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因素。遇国家对法定月工作时间进行调整,则以调整后的工作时间为准。
    小时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市、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测算确定,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三、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
    (一)养老保险关系的建立
    1.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当地按照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由个人承担。
    2.灵活就业人员在原企业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本人实际劳动收入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20%。本人实际劳动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也可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00%、150%、200%、250%、300%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后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按实际缴费年限(含在企业参保时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
    3.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2000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13号令规定,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并按规定达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15年的,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4.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医疗保险关系的建立
    1.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及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以其实际劳动收入为基数,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额计算。按当地企事业单位缴费比例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确定缴费比例,由灵活就业人员按月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并注入医疗保险账户。
    3.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时间按其缴费额折算,缴费额达到统筹地区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缴费额的,可折算为一个月,达不到的不能计入缴费月。
    4。灵活就业人员累计缴费满12个月,且继续缴费的,可自满12个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享受待遇期间中断缴费的,医疗保险待遇即刻中断,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按重新参保对待。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可按退休人员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连续缴费达到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并累计缴费达到15年以上的(含15年),方可享受参保职工退休后的医疗待遇。
    (三)意外伤害保险的建立。为保证灵活就业人员受到伤害后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灵活就业人员所在的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应在自愿基础上,积极为其办理参加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在灵活就业期间,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时间未满的失业职工,可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五)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为辖区内灵活就业人员代为办理各种社会保险费缴纳、关系转移、待遇申请等基本社会保险事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应开设专门窗口,方便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各种社会保险和缴费,并为其提供政策咨询、查询个人缴费情况及个人账户储存额等服务。
    四、灵活就业人员的管理及服务
    (一)用人单位对为本单位提供劳务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履行必要的用工备案手续,并签订临时用工合同,双方可以对劳动
 时间、劳动内容、劳动报酬及支付形式、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事项进行约定,并做好相关的用工记录。
    (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对辖区内灵活就业人员进行统一管理。负责为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登记备案、劳动合同鉴证等手续,并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劳务派遣、技能培训、办理社会保险等服务内容。
    (三)对符合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且实现灵活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关的再就业优惠政策。

 

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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