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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黑工商发[2002]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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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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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大力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不断增强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目前,全省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劳动力总量居高不下,劳动力供求矛盾尖锐,结构性失业问题十分突出,再就业难度不断加大,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全省各级工商局要以此为己任,深人学习领会全国和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上来;要站在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保持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增强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围绕履行职能,明思路、拿措施、抓落实,通过政策扶持、高效服务、加强监管等措施,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推动全省再就业工作实现新的突破。
二、实施优惠政策,大力扶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一)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全省各级工商局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予以优惠政策扶持。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人员。
(二)不再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
1.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
2.2002年9月30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其中包括通过废业后再开业的办法,利用家人或他人《再就业优惠证》,在原经营地点重新登记注册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
3.2002年9月30日前已被各用人单位招收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4.2002年9月30日前已经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并有固定收入的人员。
(三)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资格认定。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资格认定和《再就业优惠证》的核发。其认定程序是:下岗失业人员持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向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经张榜公示核实后,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经认定符合下岗失业人员条件的,发给其《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证》可跨地区使用,拟跨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使用前需经发证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四)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所享受的优惠政策。下岗失业人员拟从事个体经营的,须持《再就业优惠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并自此开始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外)的,3年内免收登记注册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证和专项审批手续外,只需提供身份证和住所证明即可申请登记注册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临时性、季节性个体经营的,可凭《再就业优惠证》和本人身份证办理临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3.对下岗失业人员在个体生产经营中出现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要以批评教育为主;对确需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幅度处罚。
4.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其经销的商品被抽检质量时,免收抽检费用。
5.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其生产和经销的名优商品予以重点保护,纳入全省打假维权网络;其生产和经销的商品被假冒的,要从快依法予以处理。
―上述有关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暂定执行到 2005年底。
三、转变工作作风,努力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一)设立专门办照窗口,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济开辟绿色通道。各级工商局都要开设专门登记注册窗口,做到有专门窗口标签、有专人负责登记、有公示服务内容。要开展咨询服务,搞好从业引导,简化办照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全面落实有关优惠政策;要将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所享受的优惠政策情况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记录清楚,并将《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装入个体工商户档案,全面掌握再就业优惠户的基本情况;为下岗失业人员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时,要在执照上加盖“再就业优惠户”印章。
(二)充分发挥个私协会作用,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创造条件。各级个私协会要积极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再就业培训,使广大下岗失业人员转变择业观念、了解市场信息、提高就业技能,增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信心和勇气;要组织个体私营企业自愿与下岗失业人员结成对子,广泛开展“一带一”创业活动,通过交流致富经验、传授致富技能,帮助其尽快走上创业和就业道路;要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下岗失业人员和个体私营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参加的再就业洽谈会,沟通双向选择渠道,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牵线搭桥。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落到实处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工商局要把促进再就业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摆上重要日程。要实行“一把手”责任制,明确一名主管副局长专司此项工作;各级个体私营经济监管业务部门,要肩负起本系统促进再就业的综合指导任务,并协调相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职能,围绕开展教育、组织培训、提供信息、推荐岗位、职业介绍、维护权益等方面,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搞好服务。
(二)加强督办检查。要从组织领导到位、开设窗口到位、落实政策到位、提供服务到位等方面,量化细化工作任务目标,并以此为依据,每年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考评。今年底前,各市、县、区工商局要对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情况进行一次自检自查;省工商局要把促进再就业工作纳入年度任务考核内容,适时开展检查活动,总结经验,查找问题,跟踪问效。明年初将组织专门力量,对各市地进行一次检查考评。要注意总结和选树各类先进典型,充分运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各级工商局抓好再就业工作的典型、个体私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典型、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创业典型,推动再就业工作落实。
(三)建立协调机制。各级工商局要围绕发挥职能作用、促进再就业工作,与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协调工作机制。一是实行信息互换制度。各级工商局要将2002年9月30日前已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名称、业主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通报给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并于每月底前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通报当月办理的再就业优惠个体工商户名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同时将其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名单通报给同级工商部门,以便把好发证关和落实好优惠政策。二是实行回访“优惠户”制度。各级工商局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法,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优惠户进行回访,征求优惠户对政府部门落实政策和提供服务的意见和建议,以改进工作;对弄虚作假,骗取、出租、转让、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收缴《再就业优惠证》,由工商部门收缴《营业执照》和追缴不应享受的免收费,并依法严肃处理。三是实行例会议事制度。工商部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半年要联合例会一次,互通情况、协调工作、分析问题、制定改进措施,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
(四)搞好综合统计。各级工商局要围绕扶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优惠情况,建立起单独的统计体系,明确统计时间、统计项目、统计标准、统计责任人等,全面准确地掌握有关情况。一是要单独建立再就业优惠个体工商户登记台帐,由专门登记窗口负责填写,每月汇总一次。二是要填好《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优惠情况统计表》,由个体私营经济监管部门负责统计,每季度逐级上报一次,上报省工商局时间为下季度第一个月份10日前。三是要加强工作信息交流,省工商局将运用简报刊发各地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做法,以指导工作开展。各级工商局每半年和年终要逐级上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总结报告。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凡过去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要按本意见执行;各市地自行发放的下岗证、特困证等要一律停止使用。
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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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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