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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2]12号文件和省委、省政府皖发[2002]1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指导与推动我省创业培训和创业促进工作,我们根据劳动保障部有关要求,在总结我省部分城市创业培训工作经验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创业培训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创业培训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今年,我省各市都要开展创业培训工作。合肥、芜湖、马鞍山、蚌埠、安庆五个全国社区就业重点联系城市要进一步扩大创业培训规模,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率先培养一批创业带头人。有条件的县也应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工作。
各市创业培训实施方案、工作协调指导组名单、认定的首批创业培训基地名单应于8月底前报省厅备案。各市在实施创业培训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厅联系。
二○○三年七月四日 创业培训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创业培训是对具有创业意向和创业条件的人员进行系统的创业意识、创业知识和创业技能的培训,并对他们在企业(包括社会服务组织)开办、经营过程中给予一定的政策、业务指导与服务,目的是通过对企业创办者的培训、引导和扶持,提高其创业心理、管理、经营等素质,成功创办企业,在解决自身就业问题的同时,创造和增加社会就业岗位,带动更 多的人实现就业和再就业。创业培训工作以提高学员创业能力为中心,以落实优惠政策、促进创业活动为重点,构建培训、咨询、指导、服务工作平台,整体推动创业促进工作。
二、主要任务
通过培训使学员进一步树立创业意识和竞争意识,掌握创业所必备的工商、税务、金融、劳动、企业经营等方面的相关知识和创办各类新经济组织的方法,增强经营管理能力和市场决策能力。
同时,通过开展政策咨询和跟踪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充分发挥创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倍增效应,形成以培训促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新机制。
三、培训对象
创业培训以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创办小企业为主,兼顾社会各阶层人士的创业要求。下列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创业培训:
(一)有自主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社会各类人员;
(二)已创办企业并具有一定企业经营能力,且有发展现有企业意愿,希望接受创业培训的人员。
四、培训资质
创业培训实行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凡自愿承担创业培训任务,有适应教学需要的场地、设施,管理制度健全,有能胜任创业培训的师资队伍的各类院校均可申请创业培训资质。符合条件的院校由所在地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创业培训基地。认定程序和办法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劳社秘[2003]168号)的规定执行。各地在认定创业培训基地时应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经济、管理类大专院校。
五、培训模式 创业培训可结合实际采用不同的培训模式。
目前有以下两种培训模式可供选择:
(一)劳动保障部创业培训试点模式(创业培训教学计划见附件1)。
(二)国际劳工组织开发的创业培训(SYB)模式(SYB项目课程教学 计划见附件2);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自主开发创业培训课程,积极探索创业培训新模式。
自主开发的创业培训课程须报省劳动保障厅认可后方能实施。 六、师资与教材
创业培训师资可以是培训机构自有人员,也可以特邀成功创业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以及从事过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等人员组成的专家自愿团,担任培训和咨询任务。创业培训师资上岗前应当接受省或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取得《创业师资培训结业证书》。
创业培训教材可选用劳动保障部与国际劳工组织合作编写并修改的新版《创办你的企业(SYB)》或部编《企业创办者培训指南》等。
七、考核发证
创业培训结束后,由所在地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知识和技能两部分。技能部分主要考核学员创业计划书的制定。 考核合格者由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可作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有效证明之一。
八、创业项目开发
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收集信息和项目、引进中央电视台《激情创业》栏目创业案例、向社会募集、利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开发、与大专院校或专利部门合作开发等,多渠道开发有市场前景适合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项目。特别是社区创业项目,如社区餐饮业、零售业、居民服务业、信托服务业、租赁服务业及其他便民利民的新兴行业领域的项目。对经过 论证的创业项目,应优先推荐给创业培训的学员。
九、指导与扶持
组织创业咨询专家队伍,采取门诊式、集中答疑、上门服务、网上服务等多种形式,指导学员进行市场调查,完善创业计划书,指导学员解决开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帮助创业培训学员解决自主创业的经营场地问题,协助担保机构和银行对申请贷款的创业培训学员做好资质审定、项目评估及相关审核工作,帮助其办理贷款申请手续。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协助税务、工商等部门,按照学员创办企业的类型或自谋职业的实际情况,为学员办理税费减免有关手续。对创业培训学员创办企业吸收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帮助其落实相关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十、跟踪服务
建立创业培训学员档案,跟踪了解其创业进展及运营情况,提供持续的咨询和服务。建立创业者接待中心或在报纸或互联网上开辟创业专版,对小企业经营发展中遇到的共性问题,组织专家进行专门培训或指导。与创业者联谊会保持密切联系,沟通创业信息,帮助开展结对扶助活动。
十一、培训经费
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参加创业培训免收培训费。社会其他人员参加创业培训,按我省职业培训收费标准给予适当减免。创业培训基地开展创业培训按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安徽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3]457号)给予培训经费补贴,并根据培训效果和学员成功创业情况给予奖励。创业培训基地开展创业培训前应将培训实施计划及成本预算报当地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核定。
十二、组织领导
要加强对创业培训工作的领导。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建立劳动保障、财政、工商、银行、税务、城建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创业培训协调指导小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为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或自谋职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劳动保障部门内部要成立由局领导牵头,培训、就业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创业促进 工作的整体规划、综合管理、组织实施、政策落实和效果评估等项工作。同时,要建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创业培训咨询委员会,负责创业培训的指导和咨询服务工作。
十三、工作要求
创业培训是开发与创造就业岗位,促进就业与再就业的有效途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创业培训工作,大胆探索,积极实践。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重视和各有关部门的配合,切实落实相关政策,做好创业培训的相关支持性、后续性服务工作。要求实效,树典型,多宣传,营造创业氛围。要注意总结与积累创业培训工作经验,研究探讨创业培训内在规律,把握各阶段、各环节质量,确保创业培训目标的实现。
附件
创业培训教学计划(试行) 一、培训目标
通过对具有创业意向和创业基本条件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进行创业培训,使之建立坚定的创业信念、掌握创办小企业所必备的知识,提高职业道德,增强法制观念和质量意识,成为具有较强创业能力的创业者。
二、培训形式和培训期限
创业培训分为三个阶段,采取学习、辅导、扶持的形式进行。
第一阶段方基本知识和方法学习阶段。对学员实行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的教学,促使学员提高创业素质和创业能力,增强适应市场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第二阶段为咨询辅导阶段。主要是由咨询委员会专家或指导教师对学员进行个性化和针对性的辅导和咨询,使学员能够准确把握创业运作方向。第二阶段的部分内容与第一阶段的部分内容可以结合进行。
第三阶段为后续扶持阶段。在学员进入创办企业的实际运作过程后,由专家咨询委员会或指导教师对学员在实际创业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咨询、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提供扶持和服务。
创业培训的总期限,可根据实际需要灵活确定。第一阶段培训时间一般可掌握在2至3个月(课堂教学总时数约为120学时以内,周课时数可根据实际自定);第二阶段的时间一般可掌握在2至3个月;第三阶段的时间视学员创业的实际需要而定,可长可短,一般持续4至6个月。
二、教学原则
(一)实用性原则。要围绕创办企业所需具备的知识,能力来确定教学内容,有关知识以够用力度,并要侧重于方法的掌握,要避免以学科体系为主的教学方式。
(二)实践性原则。要注重通过实践性教学环节,并导学员有效合理地运用创业知识和方法进行创办企业的实际运作。
(三)适用性原则。指导教师要掌握学员的基本情况对学员的创业心理、创业环境、创业条件和创业能力全面了解,要针对培训对象的实际情况和短期培训的特点,选择适用的教学方法,教学中既要通俗易懂,又要科学准确,争取在较短的时间达到最佳培训效果。
(四)灵活性原则。针对创业培训三个阶段的不同教学内容和教学重点,应采取课堂讲授、教师答疑、咨询。案例分析、现身说法、专题讲座、参观考察等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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