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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3]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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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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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
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充分发挥社区在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服务功能,加强对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制定了《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机构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充分发挥社区在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发展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关于大力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皖发[2002]18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03]42号)和《关于加强全省街道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机构建设的通知》(皖编办[2002]18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机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社区工作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对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的购置办公用品补助、工作经费补助、省、市财政部门安排的以奖代补资金及其它补助资金。
第三条 社区工作补助资金的来源: 1、上级财政补助;
2、本级财政安排;
3、财政通过其它多渠道筹集的资金(不含社区自筹资金)。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社区工作补助资金的投入,市、县(区)原安排的社区工作补助资金不得减少。使用时,按照社区建设的“四有”要求,统筹规划,防止和避免重复投入。
第五条 省财政安排的社区工作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1、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购置必备的办公用品支出;
2、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工作经费支出;
3、优秀社区及先进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人员的奖励经费;
4、经省、市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其它项目经费支出。 第六条
省财政安排的社区工作补助资金的使用标准:
1、每个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必需配置的微机、传真、电话及办公桌椅等要控制在12000元以内;
2、每个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机构年工作经费要控制在3000元以内。
3、其它项目经费的支出标准由省、市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实 际确定。 第七条
省、市、县(区)财政在下达对基层社区工作补助资金时,上 级补助指标要通知下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同时通知每个社区。社区
在接到上级财政补助指标后,可按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在补助指标数额内使用。当年结余的社区工作补助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八条 社区工作经费的使用采取报帐制。
由社区根据实际需要向县(区)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社区可按批准的项目的金额使用。使用后,社区将审批报告和有关凭证报同级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按有关规定进行核报,并相应扣减补助指标。对手续不全或开支范围和标准不符合以上规定的,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有权拒绝核报。
第九条 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的办公用品配置采取集中采购的办法。
由社区向县(区)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县(区)审核汇总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各社区申报和审核情况统一组织采购。采购需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资金由市财政按招标价格据实支付,并相应扣减社区补助指标(本通知下发前已配置的办公用品支出不再扣减补助指标,补助资金可调整用于社区工作经费等支出)。零星办公用品购置,由社区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自行采购。核报程序按第八条执行。
第十条
社区工作人员应按要求承担促进再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各项工作任务。除按要求逐步实现“六到位”外,还要承担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低保对象动态管理、接收企业退休人员管理、优抚对象及老弱病残人员管理等社会保障工作,同时,对社区居民的家庭收入、就业及再就业状况和企业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要进行跟踪调查,并按月将调查情况上报街道,街道核实、汇总后,报县(区)财政、劳动保障和民政等部门,后逐级审核上报至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
第十一条
省财政将安排“以奖代补”资金对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成效较好的社区和先进工作者给予奖励。以奖代补资金分配的主要因素有社区“六到位”情况、开发就业岗位和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情况、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情况、省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情况等;同时,对社区通过摸底检查,清理出的不应享受低保家庭户数、隐性就业人数、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仍领取离退休金人数等给予社区每清理一人按一定标准安排奖励补助,以奖代补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要加强对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与考核。街道按月对所辖社区进行督促检查;县(区)按季对不少于50%的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进行抽查;市级每年要对各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进行总考核,形成书面意见上报省有关部门并反馈到街道和社区。省对各市的考核情况将通过再考核,并按照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市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情况进行总评价。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将资金挪作他用或挤占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批不负责故意造成资金流失的、弄虚作假或欺上瞒下的、故意扩大社会保障补助对象范围和擅自提高补助标准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省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可部分扣减补助资金直至全部停拨当年资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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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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