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改革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
二○○三年三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
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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