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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工作职能的意见(津劳局[2003]48号)
2003-12-22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单位:
    街道(镇)劳动保障科和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是在区县政府和街道(镇)党政领导下,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下,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是全市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和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工作基础。为充分发挥其基础职能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工作职能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完善工作机制
    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反映着劳动保障工作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程度。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将越来越重。  因此,加强和完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工作职能势在必行。  
    (一)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对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工作要加强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实行持证上岗。
    (二)各街道(镇)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领导,关心支持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组织建设,按编制要求和工作需要:配齐人员,完善设施,通过对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高效、优质的服务,把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爱落实在具体工作中。
    (三)按照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对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建立主要工作指标完成情况考核与奖励机制。
    二、明确责任,发挥职能作用
    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主要工作职能是:负责劳动力资源管理,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及开业指导服务,开发社区就业岗位,组织实施社区就业项目,开展劳动保障监察、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提供劳动保障政策咨询,以及其他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
    (一)劳动力资源管理
    1、负责本辖区法定劳动年龄内人员的就、失业登记;发放《就?失业证》;接转并保管失业人员的档案材料;建立失业人员基础情况档案和再就业情况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为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做好劳动力资源统计报表工作。
    2、依照《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对辖区内的小型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工实行就业管理。
    3、按照市人民政府《天津市流动人口就业管理暂行规定》(津政发正1998)20号)及有关文件规定,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内设立外来劳动力就业服务站,受本区县外来劳动力就业服务机构的委托,对在本街道(镇)从事经商、家政等社区服务工作的外来劳动力提供就业服务和管理。
    (二)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
    1、做好求职登记和空岗登记,依靠居委会为辖区内的下岗失业人员开展个性化、跟踪式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
    2、根据用工需求,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各种类型的职业技能培训。
    3、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开展劳务派遣工作。
    (三)社区就业服务工作
    1、立足社区,紧紧依托居委会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大力发展社区就业劳动组织,促使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内实现再就业。
    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是社区就业劳动组织的具体组织和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劳动组织的审核、申报和相关管理工作,并在其政策期满后,做好劳动组织向劳服企业转制的申报手续。
    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受社区就业劳动组织的委托,可以代办从业人员基本社会保险、综合保险及其他代理服务。
    2、按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部署,做好辖区内就业特困人员的调查、摸底和动态管理工作,并利用辖区内的保洁、保绿、保安、保养等公益性就业岗位,实现就业特困人员的安置。
    3、在本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下,积极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促进下岗失业人员以及特困人员的再就业。
    (四)社会保险服务工作
    l、对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进行职业指导,采集求职培训―意向,对初次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公示。
    2、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统计享受失业保险金人员增减情况,对《就失业证》、《失业保险金申领表》进行相关记录、保存。
    3、受理、申报的失业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4、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了解失业人员生活状况,同民政部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衔接。
    5、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的统筹安排下,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和设立个人缴费窗口工作。
    (五)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1、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中设立2―3名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履行劳动保障监督检查职能。
    2、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依照国家及本市劳动保障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重点对辖区内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3、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受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在辖区内行使执法权,劳动保障监察员的业务工作受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监督指导。
    (六)开展指导工作
    l、组织有创业需求的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
    2、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审核推荐手续及贷款后的管理服务工作。
    3、为创业者提供开业政策咨询、开业计划指导,协助创业者办理开业登记手续。
    4、办理认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的申报手续。
    (七)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1、建立健全辖区内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
    2、依托社区(居委会)掌握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定期开展领取养老金资格检查,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情况。
    3、为有特殊困难的退休人员直接送发养老金。
    4、协助退休人员家属申领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
    5、与相关部门配合,建立健全服务网络,强化社区功能,引导社会力量为退休人员提供生活照料、医疗卫生服务,开展文化健身活动。
    (八)按时做好各种劳动保障统计报表工作。
    (九)指导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服务工作。
    (十)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加强管理,完善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水平
    (一)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积极探索建立竞争机制,通过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考核,逐步形成能者上、庸者下的机制。全体工作人员要不断学习政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工作中必须耐心细致、坚持原则,杜绝浮夸和弄虚作假。
    (二)为健全服务功能,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加强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建设,对于目前已成立职企机构,但由于各种原因出租、转让的,要抓紧收回,与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实现合署办公。
    (三)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在完成大量的行政性管理职能外,可以从事一些有偿服务工作,但必须依照有关文件规定,合理收取服务费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五月六日
 

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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