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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商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结合前一阶段执行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强调几点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各分局要从讲政治、稳定大局、促进发展的高度,认真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将此项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内容。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严格、准确地落实有关的优惠政策。
二、严格落实有关的优惠政策
l.持市劳动局颁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免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名称查询费。
2.根据市个协、私协(津个协发字[2003]2号)文件精神,持《再就业优惠证》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免交个体协会会员费。
3.持《再就业优惠证》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可不办理个体工商户IC卡。
4.已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现又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的,应从提交《再就业优惠证》之日起,享受免交各种费用的优惠政策。
5.持外地《再就业优惠证》在我市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应与本市个体工商户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6.持《再就业优惠证》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必须是持证(照)者本人从事经营,也可允许有必要的帮手,但不允许将营业执照出租、出借给他人经营, 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的,不但不能享受优惠政策,还应按有关工商法规进行处罚。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上述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四、请各分局于今年6月5日、11月30日分别向市局注册处书面报告上半年和全年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基本情况。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取得的主要成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工作的措施。同时按规定填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情况统计表》,随报告一并上报。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三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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