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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资格认定及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津劳局[2003]18号)
2003-12-22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劳动人事局、保税区劳动人事局、科技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行业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要求,促进劳服企业发展,增加就业容量,现将《进一步做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资格认定及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进一步做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资格认定及管理工作的意见》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四月七日

进一步做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资格认定及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二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03]2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以下简称劳服企业),增加就业容量,规范劳服企业的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结合本市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凡本市辖区内,有承担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能力的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均可申请认定为劳服企业。
    第二条  劳服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认定工作,分别由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属或无主管部门企业,劳服企业的资格认定审查核实工作,并将审核意见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市属各局(行业总公司)、中央及外埠驻津单位的劳服企业资格认定审查审批工作。
    《劳服企业证书》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颁发。     第三条  劳服企业资格认定实行书面申报制度。
    第四条  愿意承担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任务,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依据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可向企业注册地劳动保障部门或企业所属局(行业总公司)提出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
    1.企业生产经营项目;
    2.企业资产情况;
    3.企业人员构成情况;
    4.企业发展评估意见。
    第五条  享受劳服企业优惠政策安置的对象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件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待业青年(失业人员)、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下岗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以上“五种人员”,即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需持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核发的就失业证、下岗职工证明;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精简的富余人员持本单位人事部门证明:农转非人员持农转非批准部门批文;两劳释放人员持公安部门释放证明。
    安置以上人员需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劳服企业资格认定,并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l.新办企业,当年安置“五种人”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计算公式:当年安置五种人员比例=当年安置五种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五种人员人数)×100%。
    2.免税期满后,当年安置五种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年。
    计算公式:当年安置五种人员比例=当年安置五种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3.非服务型企业招用男45岁、女35岁以上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关系的,根据招用人数,按照每人1200元的标准,由再就业资金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贴。具体《服务型企业和新建再就业组织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补贴办法》(津劳局[2003]20号)文件精神办理。
    第七条  申请劳服企业资格认定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劳服企业申请书;
    2.填报《劳服企业资格认定审批表》一式三份;
    3.五种人员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国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6.劳动合同职工鉴定花名册(复印件);
    7.企业职工情况表。
    第八条  劳服企业资格认定依照下列程序:
    1.申请:企业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或局(行业总公司)提出申请,填报《劳服企业资格认定审批表》,并如实提供上述材料。
    2.审核: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或局(行业总公司)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3.审批:市劳动保障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定,必要时进行实地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劳服企业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退还申报材料。
    4.劳服企业资格认定,从受理、审查到核准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劳服企业资格认定情况,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每季度向所在区县税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劳服企业资格认定后,凭《劳服企业证书》副本和税务部门要求的
 材料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十条  为规范劳服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维护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利益,劳服企业每年实行年检制度,当年认定的劳服企业不参加本年度年检,年检工作由市、区县劳动和税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年检合格企业,在《劳服企业证书》副本和《劳服企业年检登记表》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印戳。不合格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参加年检和年检不合格企业不再享受减免税收政策。
    第十一条  劳服企业定期向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或局(行业总公司)如实报送生产经营、人员安置、劳动工资、减免税等情况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树立为企业服务的思想,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职工培训、续接保险、人事代理等服务项目。
    第十三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资格认定,不得弄虚作假,收受贿赂。对违犯者,一旦发现,取消认定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及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劳服企业资格认定,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和咨询服务费,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原《天津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津劳服字[1995]296号)同时废止。

 

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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