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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中心、天津市商业银行实业支行、天津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各区县联社、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经委、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津银发[2003]47号)精神,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商业银行、天津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共同制定了《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条 总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2号)精神,依据《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担保贷款宗旨
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解决在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过程中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的融资问题;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方便、及时、良好的服务。
第三条 担保贷款管理原则
执行政策、科学管理、强化服务、控制风险。 第四条
担保贷款对象
凡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可以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等相关资料向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及指定银行(天津市商业银行、天津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五条 担保贷款条件
(1)持有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
(2)接受过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培训机构举办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3)有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4)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
(5)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社区就业劳动组织证书》)。
第六条 反担保措施
(1)财产抵押。贷款人有足值的房屋、车辆、易于变观的设备作抵押。 (2)企业或自然人提供反担保。
由具有担保实力的企业或有一定经济基础的自然人为其小额贷款提供担保。
(3)联保方式。采取三户或三户以上编组进行联保,组内若有一人未能按期还本付息,其他组员应承诺代为偿还。
上述三种反担保措施可任选一种。 第七条
担保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2万元,担保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符合贷款条件的,可给予人均2万元以下,期限不超过两年的担保贷款。
第八条 担保贷款程序 (1)担保贷款申请。
申请人向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申请登记,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并提供下列资料:
①书面申请(包括企业或社区就业劳动组织概况、还贷能力的可行性分析、申请贷款额度、还贷期限及安置人数等内容);
②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③《再就业优惠证》;
④《创业培训合格证》及《创业计划书》;
⑤《营业执照》或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社区就业劳动组织证书》);
⑥其他文件或材料。
(2)担保贷款初审。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及时对申请人资格进行鉴定,对创业项目进行核实,按照审批表编号进行登记造册,报区(县)劳动保障局。 区
(县)劳动保障局将同意推荐的项目签署意见后报市担保中心驻市创业培训机构办事处。
(3)担保贷款复审。担保中心对所报资料进行复核及保前调查,对同意担保的项目进行审批,落实反担保手续后向协作银行出具《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承诺书》。银行接到《承诺书》后,经核贷对同意贷款的项目,与申请人签定《借款合同》,同时将《承诺书》回执联盖章后转给担保中心。
(4)发放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后,银行应及时将贷款划入借款人存折内,供其使用。
(5)建立档案。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对已获取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建立台帐,并将已批准的审批表及其他资料以一户――袋的形式归档保存。
(6)跟踪检查。在贷款期内,社区居委会、街镇劳动服务中心、担保中心及贷款银行均应承担贷款后的跟踪检查责任。有权对借款人的经营和还贷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
街镇劳动服务中心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应于每季度末25日前将监督检查情况反馈到担保中心。创业培训机构要充分发挥小企业专家委员会作用,加强后续指导,促进企业良性发展。
银行按期对借款人的资金运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填写《贷后跟踪检查表》;对未履行还贷义务的借款人,进行积极有效的催收,并下达《催收通知书》, 同时报担保中心。
担保中心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借款人、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银行所报材料进行分类汇总,并进行调查核实,对催收后仍不履约的,担保中心责成原保证人或其他联保成员承担保证责任,将代款额送到指定贷款银行。
(7)还款及结息。小额贷款期限一般应控制在一年以内,最长不超过两年。为降低一次性还款负担,采取放贷后按月结息、半年后开始还本方式,即从贷后次月起开始按月结息,从第7个月起直至贷款到期日止,按贷款的月均额逐月归还本金。每次还款日定为当月15日前,贷款人可就近在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所属的任何一个支行或基层服务窗口,把当期应归还的本、息款存入存折即可,银行自动进行结算。贷款本、息还清时,银行应及时通知担保中心。
第九条 担保贷款的赔付
贷款银行应每月将未还当月本、息的借款人名单通知担保中心,以便于各方及时了解担保基金运行状况并采取催收措施。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不能归还所欠本息,由银行出具《担保赔付通知书》,经担保中心确认后,承担所余担保贷款本息的担保责任。贷款逾期至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担保机构代位清偿后终止原《借款合同》。
第十条 债权追偿
担保中心承担代偿责任后,在法律关系上由担保人变为债权人,依法行使追偿权。
追偿措施: (1)担保中心与借款人协商,帮助制订还款计划,尽快收回贷款;
(2)依法处置抵押物; (3)依法向保证人追偿;
(4)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及贴息
小额担保贷款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是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培训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贷款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借款人应首先按月与银行办理结算手续,每年年底经办银行应将经过担保中心确认的贴息发生额度报告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专员办核准,由市财政局报中央财政审核后拨付,银行在收到贴息款15日内向享受贴息借款人办理返还手续。
第十二条 贷款担保基金
本基金来源主要为市财政预算拨款,总额度为1.8亿元,其次为存款利息收入。担保中心应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专门账户,此项担保基金应与担保中心的其他资金分别核算。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贷款担保基金收取的担保费为实际担保额的1%,由市财政全额向担保机构支付,每季度结算一次。
第十三条 风险控制
各贷款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经担保机构与银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市财政局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率的最高限额为
20%,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研究解决。 第十四条
担保贷款服务 担保中心及贷款银行要简化手续,为申请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便利的贷前审核、开户和结算服务。
因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与担保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提出改进建议。贷款期内,担保中心、贷款银行和创业培训机构要定期与借款人联系,了解其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提供必要的财务指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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