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政策咨询>>>政策导读>>>再就业>>>地方政策>>>天津市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失业人员自谋职业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通知(津劳办[2003]63号)
2003-12-22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03]2号)文件精神,鼓励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范围
    正处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原国有、集体企业就业转失业并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和个体营业执照的人员。
    二、申报程序
    本人申请。失业人员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和个体营业执照后,凭《营业执照》副本、《再就业优惠证》、《就、失业证》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镇劳动保障中心失业保险经办窗口提出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申请,并填写《天津市失业人员自谋职业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资格确认。街、镇劳动保障中心首先对失业人员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资格进行确认,而后为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计算出领取额度,并在《申请表》中填写具体数额,加盖公章。经报请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审批同意后,再行组织发放,同时将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况在《就、失业证》、《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及《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扶持政策情况记录(劳动部门)”中进行相关记载,并建立好台账。
    审核批准。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人申领资格条件要认真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  同时,汇总、填报《天津市自谋职业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人员花员册》及《失业人员自谋职业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资金需求表》,每月五日前随失业保险周转金申请表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处。
    三、其他事项
     l.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剩余时间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未领取部分予以保留。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佥后,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即时终止。
    2.各区、县《再就业优惠证》发放部门向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后,应及时在《就、失业证》“就业情况”、“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医疗补助费记录”页内加盖“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字样的方章,并进行相关就业情况记录。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发证次月起停发失业保险金。在一次性兑付剩余失业保险金时,收回其《就、失业证》并转交就业部门装入个人档案。
    3.各区、县《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与管理部门要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各街、乡(镇)劳动保障中心紧密配合,搞好工作的协调与衔接。  同时,要加强宣传工作,帮助失业人员完整、准确的理解再就业扶持政策,为他们自谋职业积极创造条件,提供良好服务。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三月四日

失业人员自谋职业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资金需求表
200   年   日
失业保险机构名称
自谋职业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总人数
自谋职业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总金额
街道名称
发放人数
发放金额
按街道划分
合计
区县失业
保险机构
报批意见
市失业保
险机构审批意见
本表由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30日前上报市局失业保险处

附件:
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收费优惠政策情况统记表
200   年第   季度
下岗失业人数(人)
下岗再就业人数(人)
下岗再就业从事
个体经营人数
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数
对从事个体经营下岗失业人员免收费(人)
人员(人)
金额(元)
本季
累计
本季
累计
本季
累计
本季
累计
本季
累计
本季
累计

 

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相关文章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
京ICP备05071856号

主办单位: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999-2008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 邮编:100716
电话010--84661167 (编辑部) E-MAIL :lmxz@mols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