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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区县、街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津编事[2002]48号)
2003-12-22

各区县编委:
    为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现将各区县、街镇设置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在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设立劳动保障机构问题
    同意在各街道办事处居民科<社区工作科>、镇政府民政科加挂劳动保障科的牌子,承担劳动保障和再就业的管理工作,指导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的工作,所需人员编制在各街、镇现有行政编制内调剂解决。
    二、关于建立区县、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问题
    同意将原区县、街镇劳动服务公司改为区县、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由原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改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区县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由原区县劳动服务公司改为中心的)为副处级,事业编制控制在26名以内(其中6名专门从事失业保险经办工作):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由原街镇劳动服务公司改为中心的)为科级,事业编制控制在10名以内。所需人员经费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负担。
    区县、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的机构和人员编制,由各区县政府研究确定后按程序报市编办审批,市编办根据各区县、街镇实际工作需要分别重新核定。各区县可根据街镇规模和其承担的社会保障工作量,对市编办核定的编制调剂使用。超编人员由各区县逐步消化,超额的编制由市收回。特此通知。
                                         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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