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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驻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河南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金[2003]52号)
2003-12-22

各省辖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劳动保障局,经贸委,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现将《河南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河南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2.河南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3.河南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情况月度统计表
    4.河南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情况月度统计表填报说明
                                             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1:
    河南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03]70号)及《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23]394号),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是指国家对下岗业人员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的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
 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  自谋职业、  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由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发放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按照《小额贷款办法》的规定,由政府出资建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或其他信用担保机构,尚未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  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经贸、劳动保障部门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可成立新的担保机构;受托运作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
    第二章  贴息资金的管理和清算
    第七条  微利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由财政部根据贷款预计发放额度和国家规定的贴息标准计算安排,列入中央财政预算。
    第八条  省市县财政部门要对该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省财政厅按核定的应贴息金额,向各省辖市财政局拨付贴息资金。存款利息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各省辖市财政局要根据国家再就业资金管理规定,于年度终了2个月内编制贴息资金年度决算,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复。
    第九条―微利项目贷款贴息,在规定的,借款额度和贴息期限内,按实际借款额度、计息期限和贷款利率计算,展期和逾期不再贴息。
    第三章  贴息贷款申请的审核
    第十条  从事微利项目。的下岗失业人员须凭劳动保障部门微利项目审核确认意见,向经办银行办理贴息贷款申请。
    第十一条   经办银行对下岗失业人员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微利项目条件的,发放贴息贷款,在贷款合同中加盖微利项目贴息贷款专用章,并在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中注明,同时经办行应将借款人《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报当地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经办银行应单独设置微利项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第十三条  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微利项目贷款应贴息金额。计算贴息的时间按照经办银行贷款的结息时间确定。
    第十四条  经办银行按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并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每季度结息日后7个工作日内,各级经办银行将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附微利项目贷款计收利息清单、借款人《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等。同时,将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送担保机构核对。
    贴息资金申请应包括贷款发生额、季初余额、季末余额、贷款发生笔数、申请贴息资金额度等内容。明细表包括每笔贷款的 项目名称、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
    (二)担保机构收到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贴息项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进行核对,出具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
    (三)财政部门收到同级经办银行的贴息资金申请材料和担保机构的核对意见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四)省辖市级经办银行向专员办报送拨款申请材料。
    拨款申请材料包括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微利项目贷款计收利息清单、省辖市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担保机构的核对意见等有关材料。
    (五)专员办收到拨款申请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送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专负办审核意见后,在 7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拨付到专户。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经办银行应在月份结束后5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当月微利项目贷款贴息情况,包括贷款的月度发生额、余额、发放笔数、年度累计发放笔数、应贴息金额和实际贴息金额等内容。   
    第十六条  各省辖市财政局应在月份结束后7日内向省财政厅、专员办报送微利项目贷款贴息情况月报表(一式两份,附软盘),包括本地区微利项目贷款的月度发生额、余额、发放笔数、本年累计发放笔数、应贴息金额、实际贴息金额和按照经办银行类型分类等情况。
    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比照前款规定,向省辖市财政部门报送微利项目贷款贴息情况月报表。
    第十七条  省辖市财政局应在季末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财政厅、专员办报送本地微利项目贷款发放和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分析。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
    第十八条  经办银行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贷款项目是否属于微利项目进行审核。
    (二)对微利项目贷款的使用方向进行监督,确保贷款用于微利项目。
    (三)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担保机构应认真核对经办银行的季度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对贴息项目、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利率等进行认真核对和确认。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负责对辖区内微利项目贷款贴息的审核工作进行指导,与有关部门配合做好贴息审核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贴息的审核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确保贴息政策落到实处。
    第二十一条  专员办与省财政厅要对贴息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确保贴息资金专项使用。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等有关机构未能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借款人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等机构按各自的职责承担责任,并共同负责追回贴息资金,登记借款人的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三条  对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时,财政部门应追回贴息资金,  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担保机构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虚报材料、骗取挪用财政贴息资金的,专员办与省财政厅将采取责令纠正、追回已贴息资金、媒体曝光等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省辖市财政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贴息资金的具体操作程序,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日1日起施行。

附件2:
河南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情况月度统计表
填报单位:    年第    月度               单位:万元
贷款贴息情况                    贷款银行
国有独资
商业很行
股份制
商业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
城乡信用社
 其他机构
 合    计
一、贷款发放金额情况
  1、本月贷款发放金额
  2、本年贷款累计发放金额
  3、月末贷款余额
二、贷款发放笔数情况
  1、本月贷款发放笔数
  2、本年贷款累计发放笔数
  3、月末未解除还款责任的贷款笔数
三、贷款贴息情况
  1、本月新增应贴息金额
   2、本年累计应贴息金额
   3、本月实际贴息金额
   4、本年累计实际贴息金额
四、贴息资金使用情况
    1、中央预拨贴息资金(七省市财政安排贴息资金)
    2、本年累计已拨付贴息资金
    3、月末累计结余贴息资金

附件3:
河南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市地级经办行签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姓名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下岗前工作单位
再就业优惠证号码
贷款项目
贷款金额
季初余额
本季发生额
季末余额
年贷款利率
贷款起止期限
本季申请贴息金额
小  计
以前贷款本季应贴息额
本季新增贷款应贴息额
担保机构审核金额
市地财政部门中核金额
财政部驻河南专员办审核金额
省财政厅拨付金额
合计
担保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市地财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财政部驻河南专员办盖章:
年    月    日
省财政厅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河南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情况月度统计表填报说明
一、 填报范围
本表由省辖市财政部门填报,反映所在经办银行的情况。其中,城乡信用社是指城市信
用社和农村信用社联社。
二、 贷款发放金额情况
(一)“要月贷款发放金额”反映经办银行本月新发放的微利项目贴息贷款的金额。
(二)“本年贷款累计发放金额”反映本年初至本月未经办银行累计发放的微利项目贴息贷款金额。
(三)“月末贷款余额”反映本月未经办银行发放的微利项目贴息贷款的余额情况,即尚未还清本息的贷款金额,如包括逾期贷款和展期贷款,须用文字说明逾期贷款和展期贷款金额。
三、 贷款发放笔数情况
(一)“本月贷款发放笔数”反映经办银行本月新发放的微利项目贴息贷款的笔数。
(二)“本年贷款累计发放笔数”反映本年初至本月未经办银行累计发放的微利项目贴息贷笔数。
 (三)“月末未解除还款责任的贷款笔数”反映本月未经办银行有多少笔尚未解除借款人还款责任的微利项目贴息贷款,其中包括逾期贷款和展期贷款。
四、贷款贴息情况  
 (一)“本月新增应贴息金额”反映经办银行根据会计制度规定,按照每笔微利项目贷款的金额、利率计算的本月新增的应收贴息金额。
 (二)“本月累计应贴息金额”反映从年初到本月未经办银行累计的应收贴息金额,包括经办银行已提出申请但财政尚未拨付的应收贴息资金。
 (三)“本月实际贴息金额”反映本月经办银行收到的贴息金额,不包括财政部门已审核拨付但经办银行尚未收的资金。
 (四)“本年累计实际贴息金额”反映从年初到本月未经办银行实际收到的贴息资金的累计金额。
五、贴息资金使用情况
(一)“省级累计拨付贴息资金”反映省级财政从年初到本月末累计拨给省辖市财政的贴息资金规模。 
(二)“本年累计已拨付贴息资金”反映从本年初到本月末省辖市财政已累计拨付的贴息资金规模。
(三)“月末累计结余贴息资金”反映到本月末省辖市财政累计结余的贴息资金规模。

 

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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