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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3]257号)
2003-12-22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3]1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3]103号)

 

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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