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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
当前我省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和调整的重要时期,劳动力供求矛盾和就业结构矛盾都十分突出,失业人员明显增加,失业率上升,就业压力加大,解决就业问题的根本措施是发展经济,增加就业岗位,推行多种形式灵活就业,是扩大就业的重要措施。为了扩大就业渠道,现就推行灵活就业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积极推进灵活就业的重要意义
我国《“十五”经济和社会发展纲要》指出:“要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采取非全日制就业、季节性就业等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提倡自主就业。”灵活就业也是就业,是市场就业形势下新的就业观念。今年我省国有企业再就业中心将全部关闭,基本实现从再就业中心向失业保险制度的并轨。进入并轨阶段后,由于企业转型、结构调整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诸因素的影响,城镇失业率将大幅度上升,就业工作面临巨大压力。如何扩大就业,实现充分就业,已成为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问题。开发灵活就业岗位是缓解就业压力的重要和有效措施。必须看到我省非公有制、个体经济发展迅速,创造了大量就业岗位,城乡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从而为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创造了条件,为灵活就业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当前,尤其是通过广开社区就业门路,拓展灵活就业渠道,对一部分有再就业愿望,但因身体、年龄、技能等原因,就业能力弱的特困人员,促进了再就业,解决了生活困难。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灵活就业对就业工作的积极作用,把推行灵活就业当作当前劳动保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
要积极实践,大胆探索灵活就业形式和途径,并总结经验,在体制上创新,在政策上配套,消除制度障碍,促进灵活就业的顺利开展。尽快形成社区就业、灵活就业相结合的工作机制,逐步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政策,使之成为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主要领域。
二、灵活就业的主要特征及领域。
灵活就业形式主要是指劳动者在尚未具备与用人单位建立相对稳定劳动关系条件,或从事个体经营但尚未具备工商注册条件时,以合法劳动获得劳动报酬,月劳动收人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多种就业方式。灵活就业主要特征:一是用工灵活。灵活就业人员或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提供劳务建立劳务关系。二是工作时间灵活。如短期工、季节工、劳务工、派遣工、小时工以及弹性就业等不同时间段的就业。三是劳动报酬灵活。可为计时、计件或以其它方式获得劳动报酬。四是就业岗位灵活。可在一定时期的不同时间段为多个用人单位或多个居民家庭提供服务。灵活就业主要是在社区服务领域以及从事个体劳动的领域。
三、灵活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关系的确定及劳动报酬
1.灵活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订立劳动合同;与居民家庭(自然人)建立劳务关系的,可签订劳务协议,劳务协议可以是口头形式。
2.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及法定的社会保险费用,劳动报酬由双方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确定。
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
1.凡原已纳入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劳社[2001]67号)接续养老保险。
2.原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就业人员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从事灵活就业的,可接续医疗保险关系,具体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3.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和劳务派遣组织可作为参保单位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保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五、依托社区推进灵活就业
1.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将信息网络向街道社区延伸。推动社区在促进就业,特别是在促进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发挥更大作用。
2.各类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愿意从事灵活就业人员定期收集、发布灵活就业的信息,提供适合灵活多样就业特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为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专门的信息和政策咨询服务。积极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劳动事务代理、接转档案、协办关系转迁等事务,对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的就业服务,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和转业转岗培训补贴。同时要鼓励支持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积极主动为灵活就业人员开展职业中介服务。
3.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省厅的统一布置,建立灵活就业统计制度,并了解掌握灵活就业工作的进展情况,把灵活就业纳入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
4.鼓励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街道、社区积极发展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组织和吸纳各类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工作。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审批、管理办法,按闽劳社[2001]334号和闽劳社[2002]65号文执行。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努力探索推进灵活就业的做法,要加强协调,不断总结经验,完善配套政策,使灵活就业为稳定我省就业局势发挥重要作用。
二○○二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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