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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县(市、区)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发[2002]12号)
(以下简称《通知》)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若干意见》(闽委[2002]80号)(以下简称《意见》),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发放工作,再就《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再就业优惠证》的发证对象。
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可申请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一)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指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用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工作的人员;
(二)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指已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工作,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三)列入全国兼并破产减员增效计划的关闭破产企业需要安置人员;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在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失业―年以上的城镇各类企业中就业转失业人员。
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中共中央《通知》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时,凭《再就业优惠证》在设区的市范围内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二、《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程序。 (一)符合以上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到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申请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必须由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下岗或失业证明。其中,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关闭破产企业需安置的人员提交企业开具的下岗证明;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提交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和《失业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在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各类企业中就业转失业人员提交享受低保证明和《失业证》。 2.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就业(失业)状况证明(申请办证的人员在申请之日前,处于失业状况的证明)。 3.户口簿及复印件和本人2寸黑白照片2张。
(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对申请人员的条件,特别是就业状况进行认真审核,对审核认定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在申请人员所在的社区张榜公示3天核实后,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再就业优惠证》。
(三)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对街道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交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发放给下岗失业人员。对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有就业愿望且就业困难的人员,可认定为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注明。
未设立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居委会的独立工矿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其下岗人员可通过企业出具下岗失业证明,
比照以上程序企业直接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各地要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办证程序,明确规定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各环节的具体时限。 三、
《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本。入申领、使用,有效期到2005年12月31日。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与用人单位录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将《再就业优惠证》退还本人保管,灵活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由灵活就业的“非正规劳动组织”或“劳务派遣组织”、“劳动人事代理组织”保管。个人或单位丢失证书再次申领证时,须由丢失者或单位在本地登报声明作废,并缴纳证书工本费后方可申请补发证书。
四、《再就业优惠证》的式样由劳动保障部统―制定,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免费发放。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向省劳动保障厅统一领用《再就业优惠证》时必须填报“登记表”。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根据各社区上报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申请表,认真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的填写《再就业优惠证》审核
汇总表,并附领证人员个人申请表一并向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核发证书手续。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再就业优惠证》核发汇总表,向设区市劳动保障局办理领用《再就业优惠证》的手续,并负责对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申报发证对象进行认真审核,对其中符合发证条件的对象及时办理核准发证手续。设区的市劳动保障局汇总本市需发证数量后向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办理领用证书手续。各地要做好证书的保管工作,建立证书领取,保管和发放工作的岗位责任制。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建立享受扶持政策的人员和用人单位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的监督。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下岗失业人员转让、出租《再就业优惠证》的: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实行动态管理。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居委会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础情况档案和再就业情况数据库,随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再就业后,正在领取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的,应停发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重新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
六、《再就业优惠证》从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各地不再发放原《下岗再就业优惠证》。持有原《下岗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其《下岗再就业优惠证》按原定优惠政策,使用到有效期结束。符合申领新的《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人员,可以重新按规定程序中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新的优惠政策,并将原发出的《下岗再就业优惠证》收回作废。
附表:一、《再就业优惠证》申请表。(式样)
二、《再就业优惠证》审核汇总表(式样)
三、《再就业优惠证》核发汇总表(式样)
四、领用《再就业优惠证》登记表(式样)
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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