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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9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2002年10月31日,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2]15号),嗣后,国务院办公厅及中央和省劳动保障、计划、经贸、监察、财政、税务、工商、价格、建设、人行、编办、工会等部门先后下发了贯彻意见,明确了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政策,主要规定如下:
一、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
(一)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我省有条件的市、县(市、区)的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也可参照执行。
(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时,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程序如下:准备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持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下岗失业凭证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向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经张榜公示核实后,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经认定符合条件者,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未设立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居委会的独立工矿区,经由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其下岗失业人员可通过企业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
二、税收减免扶持政策
(一)扶持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安置富余人员
1、新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下同)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新办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下同)达到上述条件,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新办服务型企业和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2、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3、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3)吸纳本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含30%);(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具体程序为:领取税务登记证后,持下列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1、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证副本;3、《再就业优惠证》;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
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600-2000元提高到2000-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500-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提高到每次(日)150-200元。
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000-5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四)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五)现行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如果企业既适用上述优惠政策,又适用原有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企业安置失业人员和其他企业下岗职工达到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批,免征所得税三年;企业安置失业人员和其他企业下岗职工达到从业人员总数10%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批,三年内每年减征所得税16.6%;超过10%的,每增加5个百分点,三年内每年再减征所得税8.3%。
三、收费减免扶持政策
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具体包括: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8.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二)省政府及省财政、价格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1.卫生部门收取的收费项目:卫生监督、现场监测收费(含食品生产经营者卫生许可审查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查费、现场调查费),疾病检测、鉴定防治费,从业人员健康证工本费,微生物、免疫、生化检测及物理、化学检测费(材料费除外);2.公安部门收取的暂住证工本费(含纸质暂住证、非接触式IC卡暂住证〔4KCPU〕、二维条形码暂住证)、消防产品安全许可证(指灭火器维修)、治安联防费(指按人数收取的治安联防费)、治安保卫人员岗位证书工本费、公共场所安全合格证、安全合格证工本费;3.经贸部门收取的白酒酒类销售许可证(批发)工本费、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书收费、屠宰工人上岗证收费、《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工本费及复审费;4.盐务部门收取的食盐零售许可证工本费;5.教育部门收取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工本费;6.统计部门收取的统计登记证工本费;7.房产部门收取的房屋权属抵押登记费;8.省政府以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三)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有关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免交有关收费。
(四)上述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四、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一)省、市政府都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有条件的县(市)也可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担保机构由当地政府确定。
(二)贷款的对象和条件。凡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三)贷款的程序和用途。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商业银行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四)贷款额度与期限。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两万元左右,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商业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五)贷款利息与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五、社会保险补贴扶持政策
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单位),按其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下岗失业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服务型企业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暂定执行至2005年底。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继续为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补贴期满。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企业(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企业(单位)提交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要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副本、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为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费的明细帐(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凭证材料,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转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核定后30日内直接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六、职业介绍补贴和再就业培训补贴扶持政策
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就业服务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标准,按省劳动保障、财政、价格部门规定的职业介绍收费标准执行。再就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省劳动保障、财政、价格部门规定的就业培训收费标准,乘以培训合格率,再乘以培训后就业率所得的金额执行。就业服务补贴资金申请报告要附经其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及《下岗证》或《失业证》等下岗失业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上月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缴纳凭单、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凭证材料,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转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核定后直接划入职业培训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在申请就业服务补贴时,只能按每位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一次就业服务补贴计算。
对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单位),地方财政可根据本地实际给予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由当地政府确定。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编印
200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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