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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3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赣劳社办[2003]10号)
2003-12-09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根据劳动保障部的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就业工作整体规划,在宏观调控和增加就业岗位等方面进行统筹安排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整个社会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国办《通知》精神,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就业的总体规划,纳入就业和失业的统计分析体系。要积极主动与教育部门联系,了解本地高校毕业生的情况,参与研究制定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相关政策。在分析就业形势制定就业计划时,要通盘考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相应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职业岗位。要结合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贯彻落实,统筹安排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和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要配合教育部门,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重点做好毕业半年后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失业登记和就业服务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与教育、人事等部门协作,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积极组织实施“高职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和多种形式的创业培训,为毕业生自主就业创造条件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教育部门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职能,对尚未落实工作岗位,并有培训愿望的高职毕业生,组织进行3―6个月的职业技能培训,提升职业能力,为高职院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创造条件。各地要做好“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的组织和实施,实施“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的重点是拥有未落实用人单位的毕业生人数较多的高职院校。要对2003年高职院校未就业毕业生培训鉴定需求情况进行一次调查。凡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已设立职业技能培训或鉴定机构的高职院校,其申请参加培训的毕业生原则上就地安排培训或鉴定,其他院校毕业生的培训鉴定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统一安排实施。6-9月份,各地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对高职院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对培训合格的学生,颁发《高职院校学生职业培训合格证书》。7月初各地要组织一次高(中)职院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试合格的,颁发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适当减免鉴定费用,所需成本费用可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补贴或商财政部门同意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安排。8月24日省劳动保障厅将结合劳动保障部专门组织的电子商务师、物业管理员、营销师、秘书、公关员全国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开展一次就业情况较好的专业(工种)的技能鉴定考试。高级技工学校、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要将其优质技能培训专业、实习训练项目等资源情况以及可开展培训的职业(工种)报省厅,由省厅汇总统一提供给高职院校。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的经验,积极组织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创业培训,并与开业指导、咨询服务、后续扶持有机结合起来,集中开发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创业项目库,搜集一批创业信息,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帮助。
   
三、发挥职业介绍尤其是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作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择业服务
  各地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加强与当地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的联系,向高校毕业生介绍当前的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为他们提供职业指导,让他们掌握择业方法和求职技巧,帮助他们了解基层和用人单位的情况,减少求职的盲目性,缩短求职的时间。各职业介绍机构尤其是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在今年6―12月将应届高校毕业生职业介绍作为工作重点,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以及档案管理等“一条龙”服务;有条件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设立专门的窗口或场所,为毕业生提供专门服务。省劳动保障厅将会同省教育厅在6月下旬对在昌省属院校开展一次进校园的专项招聘活动,2004年春节前后再举办一次专项的就业服务。各设区市也要根据各地高校毕业生的情况,作出相应安排。所需费用可按照《通知》规定的渠道解决。 

四、加强高校毕业生的失业登记和组织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工作要求。凡毕业半年后仍未就业并有就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在毕业地或入学前的户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纳入当地城镇失业的统筹管理和就业的统一规划。凡进行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凭《失业证》可以享受城镇失业人员的各项免费就业服务。所需费用按照《通知》规定的渠道解决。
各地要通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掌握每一位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情况,包括就业愿望、知识技能和家庭生活状况,及时地有针对性地为他们提供各种免费就业服务,对其中生活困难的,要采取“结对子”、“一帮一”等办法,帮助和促进他们就业。要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有知识、有技能的优势,鼓励并帮助他们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开展社区、街道公益性活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就业岗位,可以优先安排已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设立专门窗口,为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社会保险缴费和接续等服务,解除他们自主创业的后顾之忧。

五、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管理,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各地要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监管。加强对招聘洽谈会的管理,保证岗位需求信息的真实可靠。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加强宣传指导,防止招聘过程的各种歧视,保障高校毕业生在内的全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全面推行技术性职业工种的就业准入制度,全面落实国家规定实行的就业准入的职业,从业者和初次就业者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以及关于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优先录用符合资格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的要求。
  各地要按《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统一的就业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录用高校毕业生需进行录用备案,并为被录用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登记等手续。要结合再就业扶持政策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组织开展企业用工情况大检查,对各类用人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拖欠和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二○○三年六月十七日

 

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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