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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海银发[2003]85号)
2003-12-08
人民银行浙江省内各中心支行,浙江省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经贸委(经委)、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四部委文件及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委[2002]19号)文件精神,结合浙江省实际,现做相应政策调整并提出补充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贷款额度。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两万元左右,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项目,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但原则上不得超过8万元。
    二、贷款贴息。根据中央财政贴息政策的调整,浙江省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改由省内各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省级财政对财政相对困难的市、县给予适当贴息补助。具体贴息办法按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的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三、贷款担保基金及担保机构。县级以上政府都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必须单独列账,专项使用。担保责任的履行范围只限于贷款本金,不包含利息、逾期利息及罚息。各市、县(市)贷款担保基金的损失补偿应以当地政府承担为主,省级财政对财政相对困难的市、县给予适当补助。已设有财政出资担保机构的地方,可委托该类担保机构办理小额贷款担保;未设有财政出资担保机构的地方,可委托其他担保机构或通过其他方式予以办理。
    四、贷款管理。商业银行要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的贷前审查与贷后检查,要配合财政、劳动和社保等部门严格贷款管理,对逾期贷款要查明原因及时催收。
    五、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贸委、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反映。
 

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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