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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财政局、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宁波所属县市区不发): 现将《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一、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委[2002]19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等13个部门《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浙劳社就[2003]51号)执行。 二、就业服务补贴具体实施标准由当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三、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担保基金的具体筹集、管理办法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贸委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对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给予贴息。 (一)担保贷款利息按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计,由再就业资金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二)贴息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符合条件的贷款人按照与银行商定的结息方式付息,按规定付息还贷后,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贴息,劳动保障部门按季审核汇总转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拨付。 (三)贷款人提交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补助申请报告时需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小额担保贷款合同复印件、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凭单和贷款人从事微利项目的证明复印件等凭证材料。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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