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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晋财综[200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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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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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财政局、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办发[2002]57号),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2]72号),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为认真贯彻中央文件精神,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后,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内可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一)经贸 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定点证工本费 2、屠宰定点许可证工本费 3、酒类批发许可证工本费 (二)卫生 4、医疗机构校验与评审费 (三)旅游 5、旅游定点服务单位证(牌)工本费 (四)税务 6、车船使用税征(免)税手册标志 (五)出版 7、书刊发行及印刷业市场管理费 8、《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六)劳动 9、劳动就业管理的各项收费 (七)文物 10、文物钻探管理费 11、文物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三、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向经贸、卫生、劳动保障旅游、文物、出版、税务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劳动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免交有关收费。 四、各市(地)财政、物价部门及省直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办发
[2002)57号文件及本《通知》的各项规定,逐项落实对下岗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的各项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变相拒绝执行。省财政将会同省物价对省级有关部门及市(地)相关部门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五、各市(地)财政部门应在2003年4月30日前,汇总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国办发[2002]57号文件及本《通知》的各项情况,包括免收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预计年度免收金额、减轻下岗失业人员负担以及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等情况,报经市(地)人民政府批准后,以书面形式报送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直有关单位也应在2003年4月30日前,将本单位上述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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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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