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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辽委发[2002]16号)
2003-12-05

    为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企业和社会稳定,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城镇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就业和再就来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
    实施国有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攻坚战以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落实党中共、国务院关于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安排部署和方针政策,采取积极促进就业政策,大力实施再就业工程,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取得积极进展。这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持社会稳定,提供了重要保证。
    目前,我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国有企业数量众多,在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改革中,必然会有大批职工分流下岗;已经关闭的有色、煤炭矿山和因资源萎缩待关闭的煤炭等企业,仍有大批职工需要转岗和再就业;随着农业产业化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大批农村劳动力将向城市转移;全省每年还有大批新生劳动力需要就业。“十五”期间,需要就业和再就业的人员每年都在百万左右。与此同时,我省民营经济和第三产业发展滞后,提供就业岗位的能力不高;下岗失业人员文化偏低、技能单一,再就业的竞争能力不强;加入WTO后,我省的传统行业和原有就业格局受到巨大冲击。所有这些,都使我们面临巨大压力和严峻考验,搞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必须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就业和再就业是广大群众当前最为关心的问题和最为迫切的要求,不仅关系到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且直接影响老工业基地的改造和调整,影响社会保障试点工作的进程,影响全省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既是紧迫的经济任务,也是重要的政治任务。
    “十五”期间,我省城镇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持社会稳定为目的,把扩大就业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目标,全党重视、全社会动员、全民参与,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广开就业渠道,建立和完善政府促进就业、市场调节就业、劳动者自主择业的就业新机制,努力开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新局面。从现在到“十五”期末,力争320万城镇劳动力实现就业和再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左右。今年确保80万人、力争100万人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二、建立和完善就业和再就业促进机制
    搞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关键是从各地的实际出发,完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市场的导向作用,尽快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机制。
    (一)建立和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建立就业服务制度,通过提供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和各类促进就业活动,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和再就业帮助。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一站式”就业服务。健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及其公开发布系统,提供及时、便捷的就业信息服务。要充实和加强各级政府以及街道的就业服务机构,并将其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各地要按照调整布局、提高层次、突出特色、服务就业的原则,充分利用社会现有的教育资源,搞好培训基地建设,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加强对各类培训机构的管理和规范,按照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劳动力素质的新要求,从市场需求出发,选好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法,有针对性地开展实用有效的技能培训,全面提高下岗职工的再就业能力。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对有创业能力的下岗职工开展创业技术培训及项目咨询、跟踪扶持等服务,加快培养和造就一批勇闯市场的创业带头人。
    (二)建立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就业和再就业资金的投入,将促进就业和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各市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企业赞助、社会募捐、国有资产收益和变现收入等渠道筹资建立就业扶持资金,用于职业培训、劳动力市场建设、职业介绍信息网络建设和特困群体人员就业援助。要抓紧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创业贷款担保资金,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小额贷款。要完善和落实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扶持政策,鼓励有能力的组织、个人和企业开办新的经济实体来吸纳下岗失业人员,鼓励用人单位增加就业岗位和吸纳就业,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于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一定比例的企业,对于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兴办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企业,对于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都要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税费减免等政策。各级政府要加强行政监督,建立健全再就业优惠政策检查制度、部门协商通气制度、社会举报监督制度,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推动优惠政策的落实。深入清理行政性收费项目,对于一些地方存在的办证难、登记难、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要认真治理,严肃查处。
    (三)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体系。各级政府要将劳动力市场建设作为就业和再就业的基础工程,纳入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要以充分开发和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为出发点,大力推进劳动力市场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分期分批实现劳动力市场与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培训机构的联网。各市都要将信息网络延伸到街道就业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地区要延伸到社区。要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对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随意压低和克扣工资、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和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
    (四)建立和完善统计监测体系。适应新的形势,健全和完善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劳动力抽样调查,及时反映全省及各地区就业和失业动态变化。政府有关部门和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分工做好统计工作,为决策提供依据。年底前建立省级劳动力监测中心,明年一季度投入运行。要全面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就业准入制度和空岗申报制度,在充分考虑政府、企业、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对就业和失业实行总量控制。建立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在下岗失业总量接近或超过警戒线时,各级政府要及时采取措施缓解矛盾。
    三、千方百计拓宽就业渠道
    经济的发展程度决定就业的水平,解决就业问题的根
 本出路在于发展经济。“十五”期间,全省的国内生产总值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确保9%的增长速度,并力争再快一些,增强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能力。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建设项目时,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努力实现经济与就业的同步增长。
    (一)巩固和发挥国有经济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重要作用。国有企业是承接社会就业的重要载体,要大力进行体制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加强领导班子和职工队伍建设,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稳定职工就业,并不断创造新的就业机会。要深入挖掘企业自行分流安置职工的潜力,充分利用现有的场地、设施和辅业经营项目,组织富余职工开发新的经营项目和产品生产,开辟新的就业空间。要加强对正常生产企业裁员的管理,一次性裁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的,要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方面核查。企业在裁员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的债务。企业为分流富余人员、安置下岗职工新创办的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视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企业实施关闭破产前,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政府审核批准。
    (二)确立非公有制经济在扩大就业中的主渠道地位。非公有制经济具有投入少、见效快,劳动密集、就业容量大等特点,要大力发展。要继续坚持“放心、放开、放手”的原则,打破行业垄断和所有制歧视,实行更开放的行业投资准入政策,扩大民营经济进入的领域,加快民营经济的发展。要在认真执行现行政策的基础上,制定更为有效的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办法,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三)在结构调整中开拓新的就业领域。在发展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同时,注重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尤其是就业容量大的第三产业。要鼓励发展社区物业服务、家政服务和文化娱乐服务,结合社区居民多方面、多层次生活服务的需要,大力开发托幼托老、配送快递、家庭护理、修理维护等便民利民服务岗位,以及保洁、保安、保绿等社会公益性就业岗位。要大力发展旅游、现代流通和文化、教育、体育等产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要调整教育结构,适应市场需求,扩大各类高等院校特别是职业技术学院招生数量,适当延缓适龄人群的就业时间,提高劳动者素质。要提高城市水平,加强小城镇建设,扩大就业空间。要通过政策支持,鼓励城镇富余劳动力到农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农产品精深加工等农事产业。鼓励和组织下岗失业人员,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形式,拓宽就业渠道和就业范围,满足多形式、多层次的就业需求。
    (四)在对外开放中开拓新的就业空间。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在拉动经济增长的同时不断增加就业机会。努力开拓国际劳务市场,对劳务合作、设计咨询、医疗保健等国际服务贸易,在人才培训、外汇管理、信息服务、出入境管理、金融、保险等方面提供便利和支持。抓紧建立各级劳务输出组织机构系统,完善覆盖省外、境外的劳务供求信息网络。各级各类驻外办事机构都要有专人从事劳务输出工作,负责当地用工信息的收集和发布、与用工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对外出务工人员的服务和管理。要把劳务输出同省外、境外投资结合起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到省外、境外投资办厂和承包项目,带动富余劳动力成建制向外转移。鼓励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和企业向境外转移或扩大生产规模,带动经过培训有上岗能力的职工到国外就业。继续扩大对外工程承包、远洋运输等传统劳务输出项目。要积极促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鼓励就业压力大的地区特别是资源枯竭型城市和矿区,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到沿海发达地区和其他有劳务需求的地区就业。
    四、加强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把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纳入重要日程,真正做到思想上重视,组织上落实,工作上到位。广大下岗职工为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改革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各级领导必须带着感情、带着责任,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负责,定期进行研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实现既定的目标。要充分认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绝不能掉以轻心;要坚决克服消极畏难情绪和无所作为的思想,坚定信心,知难而进,下决心解决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要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摆脱计划经济的思维方式和工作习惯,注意运用市场化和社会化的方式解决深层次问题,在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上下功夫。
    要强化目标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是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是本地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责任主体,要形成党政和各有关部门协调运作的机制,同时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形成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合力。要继续实行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把净增就业岗位、解决困难群体就业、落实就业政策和加大资金投入等目标分解到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继续深化机构改革,加速政府职能转变,减少和下放审批事项,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推动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要进一步强化职能、充实力量。社区建设是新形势下城市工作的重要基础,要切实加强社区建设,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落实。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群策群力,共同做好工作。各级领导同志要进一步转变作风,坚持实事求是,杜绝虚报浮夸,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要从实际出发,突出工作重点。对于资源枯竭型城市等重点地区、关闭破产矿山等重点单位、城镇弱势和特困群体等重点人员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方面都必须给予特别关注,切实采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要支持资源枯竭型城市的产业发展接续和替代产业,发展多种经营,改变就业难的状况。通过开发政策扶持性就业岗位、专项扶持等办法,对弱势群体、特困群体实施就业援助。要采取多种措施,尽力避免家庭双职工同时下岗失业,对长期失业人员和多人同时下岗失业的困难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要加强思想政治和宣传教育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党的一大优势,也是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保证。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动员社会各界关心下岗失业人员,在全社会形成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浓厚氛围。要树立典型,广泛宣传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先进经验和事迹,发挥舆论的社会导向作用。要深入开展新一轮的思想解放教育活动,做好过细的思想工作,引导下岗失业人员牢固树立市场意识和竞争意识,转变择业观念,增强再就业的信心。要经常总结工作经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把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推向深入。
                                                      2002年7月26日

   

 

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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