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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3]17号)
2003-12-05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企业认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企业的认定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 [2002]160号)规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新办和原有服务型企业、新办和原有商贸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商、税务部门,严格掌握政策,规范操作程序,共同做好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企业的认定工作。
    二、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企业的条件和认定办法。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企业的条件和需申报的材料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 16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以下简称两个《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商、税务部门按照两个《通知》的有关要求,对企业类型进行认定。认定后的新办和现有服务型企业、新办和现有商贸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填报《新办服务型企业或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认定表》或《现有服务型企业或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认定表》,并提供两个《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县以上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两个《通知》规定,对申报企业进行认真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在《现有服务型企业或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认定表》或《新办服务型企业或商贸企业申请认定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材料报送市一级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市一级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后,根据企业类型,向申请企业核发《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原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以下简称《认定证明》)。
    三、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经有关部门认定,所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 30%以上(含30%),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可向当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和填报《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申请认定表》,并提供两个《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县以上就业服务机构审查合格后,核发《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中央和省属企业由省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并核发《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四、《认定证明》按照全国统一式样,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工本费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认定证明》实行全省统一编号,编号由1位汉字、2位英文大写字母和3位数字组成。编号的左起隔线前2位汉字和英文大写字母:左起第1位汉字为市名简称,第2位英语大写字母为县区代码(县区代码由各市自行确定);隔线后4位英文大写字母和数字:左起第1位英文大写字母为企业类型(企业类型分为:新办服务型企业A;现有服务型企业B;新办商贸企业C;现有商贸企业D;经济实体E),2至4位阿拉伯数字为发证顺序编号。例如:沈阳和平区一户新办商贸企业第一个来办理认定,则编号为:沈A―C001号
    五、《认定证明》实行微机管理。各市应建立《认定证明》管理数据库,将发放情况及时准确输入数据库。并于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0日,向省劳动保障厅报送《认定证明》发放情况。
    六、建立健全年度检查制度。《认定证明》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工作由发证机关负责。发证机关要按照国税发 [2002]160号文件规定,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及时认真审查。对年检合格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要在《认定证明》上加盖“年检合格”印戳。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尽快通知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收回《认定证明》。不参加年检的企业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七、加强对《认定证明》的管理。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变性质时,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认定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认定证明》,违者缴销《认定证明》、追缴所骗税款,情节严重的,应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辽宁省和社会保障厅
                                                    2003年3月4日
 
 

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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