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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财政部关于建立再就业资金统计督查制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
[2003]54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建立再就业资金统计督查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尽快制定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已于2003年
2月26日下发了《辽宁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辽财社[2003]74号),各市财政部门要在2003年6月底前制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并将下岗失业人员担保中心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落实到位。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确保再就业政策在2003年7月底前进人全面实施阶段。
二、要加大再就业资金的投入,加强再就业资金的管理工作。近期省财政将下达2003年省对市再就业补助资金,各市应根据当年净增就业岗位、强化再就业服务、帮助困难群体再就业等目标任务的需要,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并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做到及时拨付,加强管理,专款专用,提高效益。各市财政部门要将全市
2003年再就业资金的预算安排情况(含省财政补助)于 2003年6月1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
三、要自下而上建立再就业资金统计报告制度。为了及时了解和考核各市再就业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各市要在
2003年6月10日前建立财政系统再就业资金统计报告制度,并建立再就业资金使用台账。从2003年7月起,各市财政部门要按季编制《再就业人员情况统计表》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统一反映各地享受再就业资金扶持政策的人数及资金支出等情况,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加盖公章后报送省财政厅。
四、各市财政部门要将各项再就业资金安排及使用管理的各项政策及实施办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于2003年6月10日前建立再就业资金监督举报制度,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并报省财政厅备案,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组织力量,加强对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附件:1、2003年第
季度再就业人员情况统计表
2、2003年第
季度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 二OO三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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