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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
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体系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46号)精神,根据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辽宁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办[2003]274号),省财政厅制定了《辽宁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运作业务规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辽宁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运作业务规程
辽宁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运作业务规程
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体系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46号)精神,根据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辽宁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办[2003]274号)规定,现制定辽宁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省担保基金)委托运作业务规程如下:
一、市担保机构申请运作省担保基金
市担保机构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省担保中心)提交运作省担保基金的申请文件,内容主要包括机构概况、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市担保基金)设立及运作情况、小额贷款担保需求情况等,并附以下材料:
1.市担保机构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市担保机构管理和运作市担保基金的受托文件;
3.市财政局设立市担保基金的预算指标文件及拨款凭证复印件;
4.市财政局同意将委托运作的省担保基金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承诺函;
5.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二、省担保基金的委托
1.省担保中心对市担保机构提交的申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各市实际到位的担保基金额度,按照一定比例确定省担保基金委托额度,报省财政厅主管厅长审批。
2.省担保中心与市担保机构签订《辽宁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运作协议》(详见附件,以下简称协议)。
3.市担保机构按协议运作省担保基金及市担保基金,省担保中心对各市担保基金运作情况进行跟踪审查和监督。
4.协议到期,省担保中心按协议规定回收省担保基金。
三、省担保基金分担代偿损失的审核确认
市担保基金及受托运作的省担保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的代偿损失,省担保基金按一定比例给予分担。市担保机构应将发生代偿个案的损失情况按季上报省担保中心备案。省担保中心按年度核定省担保基金应分担的代偿损失,并在委托期满回收省担保基金时一次性抵扣。具体程序如下:
1.市担保机构于每年1月15日前,向省担保中心提交上年度担保基金代偿损失分担申请文件,内容主要包括上年度担保基金运作情况及代偿损失情况等,并附以下材料:
(1)发生代偿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居民身份证》和《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2)代偿所涉及的贷款合同、贷款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及贷款发放凭单复印件;
(3)由协作银行、市担保机构出具的贷款追缴、代偿和追偿的法律文件或证明材料;
(4)市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担保基金损失确认文件;
(5)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2.省担保中心对市担保机构提交的分担代偿损失申请进行审核。
3.省担保中心按照一定比例,提出省担保基金应分担各市担保基金代偿损失的意见,报省财政厅主管厅长审批后分担相应的损失。
附件:辽宁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运作协议
辽宁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运作协议
委托方: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赵连渤
法定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03号 受托方:
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保证人:(
)市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为促进全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体系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46号)精神,根据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辽宁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办[2003]27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委托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运作辽宁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省担保基金)事宜,协议如下:
第一条 委托额度为人民币 万元。
第二条 委托运作期限为2年,自甲方委托基金划出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省担保基金的使用范围
委托运作的省担保基金与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合并运作,专项为符合《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规定的贷款项目提供担保。
第四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权利: 1.对担保基金运作的合规性和风险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2.按月获得乙方编制的担保基金担保业务统计报告、财务报告,按季获得基金运行报告;
3.及时获取被担保人偿还贷款及担保基金可能发生代偿的信息;
4.监督乙方实施追偿及拍卖变现抵债资产行为; 5.确认担保基金代偿损失;
6.当担保基金在单个经办银行的代偿损失率超过20%、担保业务暂时停止后,对乙方及经办银行提出的风险控制措施进行审核,对是否恢复担保业务出具意见;
7.委托期满后收回委托运作的省担保基金。 甲方义务:
1.及时划拨委托运作的省担保基金;
2.为乙方担保业务提供政策与业务指导和支持;
3.发生代偿并经确认形成损失时,分担( )%的担保基金损失。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乙方权利:
1.从甲方获得委托运作的省担保基金;
2.依照《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业务,并采取必要措施控制担保风险;
3.代表甲方实施代偿和追偿,拍卖变现抵债资产。 乙方义务:
1.建立担保基金专门账户,对担保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与乙方其他担保业务必须分开;
2.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担保业务,与当地协作银行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密切配合,明确责任,确保基金安全。
3.按月报送担保基金担保业务统计报告、财务报告,按季报送担保基金运行报告;
4.须在被担保人发生贷款逾期15日内向甲方报送有关情况及与协作银行、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制定的催收贷款方案;
5.提交实施追偿行为及追偿结果的有关材料,向甲方报告代偿个案损失情况;
6.担保基金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乙方应立即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并将有关情况及改进措施上报至同级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甲方,并听取处理意见。
7.承担除甲方应承担金额之外的其余担保基金代偿损失。
第四条 委托运作省担保基金的回收
委托运作期满后15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报送担保基金运作决算,并须在委托期满30日内向甲方归还省委托运作的担保基金总额扣除委托期间甲方应分担代偿损失之后的余额。
第五条保证条款
_____市财政局作为乙方归还甲方到期省委托基金的保证人。
乙方(____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在委托期满30日后不能向甲方全额归还省委托运作的担保基金余额,保证人(____市财政局)开始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乙方在委托期满3个月后仍不能全额偿还,保证人(____市财政局)同意省财政厅采取执行中国库扣款、结算中扣减财力等措施扣回省担保基金未偿还余额。
第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以《暂行办法》等政策规定为准;如另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确认。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两份,乙方及保证人各一份,自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盖章) 法定代表人: 乙
方:____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盖章) 法定代表人:
保证人:_____市财政局(盖章)
法定代表人:
二OO三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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