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政策咨询>>>政策导读>>>再就业>>>地方政策>>>辽宁省
 
 
关于进一步明确工商部门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辽工商发[2003]89号)
2003-12-05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省局依据有关文件规定,对省局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进行了清理和调整,现重申如下,请各地结合实际,采取相应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一、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在2003年至2005年期间自谋职业首次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行业外),凭《再就业优惠证》,从发照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登记注册费(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IC卡费。
    二、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首次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再就业优惠证》,可比照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有关政策,享受减免收费的扶持政策。
    三、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的4050人员,自主创业进入市场从事个体经营的,协调开办单位开辟专门摊区并减免相关费用,个体协会、分会选择劳动密集型、牵动作用大的项目(经营者)给予重点扶持。
    四、2003年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核准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免收登记注册费(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IC卡费等一切费用。
    五、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在街面从事流动经营或摆摊设点经营的,可采取只备案,不履行核发营业执照手续,允许其从事经营活动。
    六、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从事小规模私营企业经营的,可给予试办期,从事商品贸易的试办期1年,从事生产的试办期2年,试办期间核发临时营业执照―,免收注册登记费、变更登记费、年检费。
    七、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投资设立公司制企业的,其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首期注册资本3万元以上可从事商贸经营,10万元以上的可从事生产经营,3年内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数额。
    八、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开辟“绿色通道”。凡下岗失业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设立专门登记窗口,提供专门咨询服务,实行“三优先”,即优先受理、优先验点、优先发照。凡基本具备经营条件和手续齐全的,从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发照。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相关文章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
京ICP备05071856号

主办单位: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999-2008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 邮编:100716
电话010--84661167 (编辑部) E-MAIL :lmxz@mols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