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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4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3年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闽委办[2003]36号)下达给各级党委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制目标的总体要求,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就业的总体规划和推进就业的具体计划,把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与落实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要主动配合各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努力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提供积极有效的就业服务。
二、要充分发挥各类职业技术、技能院校、职业培训基地作用,对尚未就业的毕业生结合专业特点有针对性地强化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劳动保障部和教育部、人事部关于共同实施“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的通知,按照“瞄准市场要求、提升职业能力、转换择业观念、加强就业服务”的要求,整合职业技能培训资源,搞好职业资格培训、创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承担职业培训任务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要将职业指导作为职业培训的重要内容,使学生充分了解就业形势和政策,更新就业观念,掌握求职方法,学会维护合法权益,提高求职就业能力。各职业培训、鉴定机构要为大中专毕业生适当减免培训、鉴定费用,所需成本费用按有关文件规定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补贴,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
三、要发挥劳动力市场网络的作用,为大中专毕业生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按有关规定免费为大中专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工资指导价位信息以及档案管理等“一条龙”服务。努力提供适应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岗位信息,与教育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专场招聘洽谈会,为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各地已建劳动力市场网站还可开设专门栏目与人事、教育部门所属的人才、大中专就业网站连接,联合开展网上招聘服务。要重视发挥已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十八家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作用,为毕业生境外就业提供有效服务。
四、要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开展大中专毕业生的调查摸底和就业帮扶活动。各地要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加强对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对半年以上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要建立就业服务台帐,有针对性地提供各种免费就业服务。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大中专毕业生,要按国办发(2003)49号文件规定,组织其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或到用人单位见习,给予一定报酬。
五、发挥社会保险的保障作用,消除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后顾之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实际出发,进一步研究制定和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政策。对毕业半年后仍未找到工作岗位并有就业要求的大中专毕业生,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组织进行失业登记,纳人城镇失业人员的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险代缴代办专门窗口,要为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以及灵活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社会保险缴费和接续等服务。对已失业登记的毕业生中生活特别困难的,在把他们列为重点就业服务对象的同时,主动与民政部门沟通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六、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的作用,维护毕业生就业的合法权益。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在组织开展企业用工情况大检查中,对各类用人单位招聘大中专毕业生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拖欠和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监督举报制度。近期,我省将按劳动保障部的统一部署,加快在各地建立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使用“12333”全国统一的劳动保障公益服务专用号码,为社会提供免费劳动保障咨询服务,努力创造市场就业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使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二〇〇三年七月三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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