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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的市财政局、省政府各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综[2003]3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在2003年6月30日以前制定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督促有关收费执收部门,严格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40号、[2002]57号和财政部财综[2002]72号文件精神,并在各自收费窗口明显的地方,公布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闽财综[2003]4号)文件,不折不扣地落实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交有关优惠政策规定的中央和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推进再就业工作。
二、从第三季度开始,省级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经贸和建设部门等各有关收费执收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要分别建立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统计制度。上述部门和各设区的市财政部门按季编制、汇总本部门(省垂直管理部门,由省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全系统)和本行政区域内《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收费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并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前5日内,将《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收费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及其书面说明报送到省财政厅(传真:
0591――7097721)。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省财政厅的举报电话是:0591―7097706。
二〇〇三年六月五日
《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综[200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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