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33号)
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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