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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省有关厅局、集团(控股)公司,重点企业:
为推进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发[2002]12号)和国家经贸委等八个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
[2002]85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发[2002]12号)
国家经贸委等八个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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