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03]46号)
|
| |
|
2003-12-02
|
| |
| |
各设区市财政局、人民银行福建省内各中心支行、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福建省分行、兴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福州分行:
现将《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3]7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海银发[2003]86号)文件精神,我省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由设区市财政预算安排。
二、由设区市财政部门按季审核并向地市级经办银行据实拨付贴息资金。
三、设区市财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2个月内编制贴息资伞年度决算,并报省财政厅。由财政厅汇总上报财政部备案。
四、设区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各地实际制定贴息资金具体操作程序,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〇〇三年七月七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3]70号)
|
| |
|
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
| |
| |
| ·相关文章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