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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海银发[200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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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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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福建省辖内各中心支行,福建省各设区市财政局、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福建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福州分行、福建省兴业银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四部委文件精神并结合福建省实际,现做相应政策调整并提出补充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贷款对象。
《再就业优惠证》领取对象范围根据福建省闽委[2002]80号文件确定,实行属地管理,在各设区市范围内享受优惠政策。中央和省属单位的下岗失业人员都纳入属地管理。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外派劳务人员凭与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外经公司签订的外派劳务合同,亦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二、贷款程序。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填写(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报所在的社区,由社区负责审核借款人的就业状况和信誉等情况,推荐上报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查复核下岗失业人员的身份、小额担保贷款项目等内容后,报贷款担保机构,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后,由商业银行审核后发放贷款。
三、贷款额度。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两万元左右,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项目,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但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万元。
四、贷款贴息。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的前提下,由各地政府商金融机构确定。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精神,福建省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各设区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利息不向借款人收取,由各设区的市财政在年度终了审核批准后拨付给各设区市商业银行分支行,由各设区市商业银行分支行拨付到各经办行。各商业银行及各设区市财政部门要及时将有关微利项目贴息情况分别报当地人民银行与省财政厅。
五、贷款担保基金。
各设区的市都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用于对全市(市、县、区)范围内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进行担保,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省级和县(市、区)不建立担保基金,但省级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各设区市建立担保基金的补助。对各设区市担保基金的补助原则上视省级预算财力和各设区市担保基金规模而定,同时向山区和困难市倾斜。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必须单独列帐,专项使用。各设区市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六、贷款担保机构。
已设有财政出资担保机构的地方,可委托该类担保机构办理小额贷款担保;未设有财政出资担保机构的地方,可委托其他担保机构予以办理。贷款担保基金收取的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由各设区市政府与担保机构自行协商确定,并全额向担保机构支付。各地应建立担保机构小额贷款担保绩效考核体系,担保费率在1%以内根据绩效考核情况上下浮动。
七、贷款管理。
商业银行要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的贷前审查与贷后检查,要配合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严格贷款管理,对逾期贷款要查明原因及时催收。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由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基金担保。为提高贷款回收率、降低担保基金损失风险,各地可采取抵押或联保等反担保措施并制定年度小额担保贷款规模。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政府制定。
八、贷款风险承担。
为加强风险控制意识,经商有关贷款行和担保机构同意,贷款行和担保机构可适当承担一定的贷款损失风险,但总额最高不超过贷款损失额的3%。
九、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反映。
二〇〇三年四月十四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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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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