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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03]71号)
2003-12-02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区市税务局专业局,省税务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 [2002]16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税务、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做好政策宣传,明示办事程序,简化审批程序,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到位。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

 

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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