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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闽地税法[2003]4号)
2003-12-02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3]6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关于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以后统一按本通知中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单独填报,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仍按《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闽地税法[2003]2号)的要求填报。
    2、通知中附件1的附注3要求“国税局、地税局按各自征管范围内的企业实际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数分别统计上报,国税局、地税局共管户的统计数字由国税局统计上报”,指的仅为“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数”一栏,其他栏目仍需填报。
    3、各设区市局、省局直征分局应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再就业减免政策实施效果及统计表格上报省局政策法规处。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省局政策法规处报告。
                                           二〇〇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3]65号)

 

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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