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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的通知(赣劳社就[2003]36号)
2003-11-27

    到2003年6月底,全省共为184233名下岗失业人员审核发放了《再就业优惠证》。但在《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过程中,也反映了一些实际问题。为了让符合条件且有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都领到《再就业优惠证》,经请示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1、进一步明确《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范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除继续为符合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审核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外,并将下列人员作为《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一是按规定未进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包括未按赣发[1998]11号文件进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2002年1月1日以后新产生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二是因单位原因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三是按规定领取了失业保险金期满但未再就业的人员。四是设区市及县(市、区)国有企业改制需要安置但尚未安置或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2、严格审核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一定要按照3号文件规定的发放程序,严格审核发放,接受社会的监督。严禁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严禁不按规定程序审核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严禁任何形式的暗箱操作。一经发现,对有关责任人员将严肃处理。

3、建立部门之间协商通气制度。为了让有关部门了解《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进度和发放情况,更好地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向当地工商、国税、地税及其他相关部门通报《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情况,及时沟通信息。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部门之间的定期通报制度。


 
                                                        二○○三年七月八日

 

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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