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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各有关部门、各省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方案审核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核范围
《四川省国有企业退出规划》(川府发〔2001〕30号)中实施改制和转让重组的省属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关于加快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川委发〔2002〕2号)中的省属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改制时的职工安置方案;其他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时的职工安置方案。上述企业改制时的职工安置方案实施前须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
二、审核内容
(一)安置方案的制定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充分征求职工意见,并按规定程序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二)企业改制时与职工劳动关系处理的具体措施;企业改制后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的办法;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的措施和规定。
(三)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人数、工龄、企业及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金额、测算依据及费用来源。
(四)企业改制时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及处理方案。
三、报送资料
(一)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改制的报告。
(二)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三)职工安置方案。
(四)企业近三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表、财务年报表。
(五)企业改制时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工龄;劳动保险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的(有社保经办机构印章)本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企业及职工改制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及证明材料。
(六)企业用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资金筹集情况。
(七)其他相关资料。
四、有关政策和要求
(一)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2〕31号)的有关规定,凡是职工安置方案不完善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企业,不得进入改制程序。
(二)在岗职工人数以及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数以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改制之日的劳动统计报表的人数为准。
(三)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执行。职工领取经济补偿金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职工工龄以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到企业与职工统一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之时。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是指职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时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变更法人名称,以及由于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且未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对政策性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其军龄应视同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职工无故拖延办理手续的时间,不应视为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工资”的口径按《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企业改制时,内部退养人员和涉及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的有关问题,参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贯彻省政府〈四川省国有企业退出规划〉有关劳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劳社发〔2002〕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改制后的用人单位应择优安排原企业的职工。可在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变更原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未完期限。也可由原企业先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再由改制后的用人单位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再约定试用期;同时按照《关于下发〈企业改制中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劳发〔1998〕16号)规定,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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