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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加快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步伐,促进再就业和富余人员安置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市(地)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把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作为加速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分离企业办社会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切实把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省直属企业改制分流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报改制分流方案,须出具以下材料:
(1)改制分流总体方案及职代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2)利用“三类资产”及改制企业股权结构设置情况;
(3)劳动关系处理;吸纳富余人员比例及参加社会保险情
(4)国土部门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认定文件。
2.省直属企业改制分流方案向省经贸委、财政厅(国资办)、劳动保障厅申报,由省经贸委牵头,三家联合批复。
3.改制企业持上述联合批复意见和有关认定证明材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的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
三、市及以下企业改制分流方案报所在市有关部门审批。各市(地)结合实施情况,制定市(地)所属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报省经贸委、财政厅和劳动保障厅备案。
黑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二商行政管理局 黑龙江省总工会
二OO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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