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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与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位,为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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