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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市、财政计划单列县(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7号),(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中央财政增加的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的全部资金、社会保险补贴的部分资金、就业服务补贴的部分资金。其余资金从省拨付给地市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转移支付补助结余资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市县级财政通过调控财政支出结构、安排再就业资金解决。
二、中央企业、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纳入企业所在地政府再就业工作统一管理,与当地地方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三、原省补助各地市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额度不变。中央财政增加的再就业资金,将由省政府根据对各市县再就业增加资金投入和再就业工作业绩的考核情况,以及中省直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情况进行分配。
四、为切实加强再就业资金预算、决算的管理,各项再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办理。财政部门对各项补助资金核准后,可将资金拨付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由劳动保障部门按不同的资金性质拨付给有关培训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和有关企业等,也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拨给企业(单位)。
五、就业服务补贴标准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各类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黑价联字[2001]57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收取职业介绍中介服务费的批复》(黑财综字[1994]第4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已满的失业人员,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补贴等,申再就业资金支付。
七、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和审批、拨付程序。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建立监督机制,对资金的审批、拨付等实行全过程监督,在发挥资金最大使用效益的同时,确保资金安全。
二OO三年一月十四日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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