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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十一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黑劳社发[2002]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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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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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及省农垦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计委、经贸委、监察局、财政局、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地中心支行、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物价局、编委办、总工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黑发[2002]15号)精神,更好地做好全省再就业工作,现将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十一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
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于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0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出行之有效的实施方案《意见》进一步细化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内容,明确了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各地要根据《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制定出符合本地 实际,切实可行的具体工作方案。
二、进一步明确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扶持对象,加大对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结合我省实际,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可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包括未进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进中心但协议期满已解除劳动关系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包括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运用各种手段,加强对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要重点做好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安置富余人员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宣传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再就业援助政策,使再就业优惠政策家喻户晓,得到有效落实。
三、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和相互配合。在当地党委、政府确定的促进再就业目标责任体系下,层层落实有关部门促进再就业的责任制。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计委 黑龙江省经贸委
黑龙江省监察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黑龙江省总工会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十一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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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技术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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