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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收费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综[2003]3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有关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市财政局、物价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津财综[2003]3号),将各项收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二、按照财政部规定,建立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统计季报制度,并从2003年第二季度开始执行。各有关收费单位及区县财政局应安排专人负责编制《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收费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及书面材料。并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前5日内报送市财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OO三年六月十一日
《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综[200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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