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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辽宁省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和直属分(支)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含大连)、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为规范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3]7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市认真核实2003年1至6月份发放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对其中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部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规定的微利项目认定条件的,按照《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补办相关手续。
请人民银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辽宁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三年七月二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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