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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 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2003-10-27

江苏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市财政局、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见附件1,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江苏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开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配合与协作。要根据全国和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和出台的各项政策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贯彻措施和具体的操作办法,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二、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按下列程序办理
    1、持《再就业优惠证》、贷款申请书及创业计划书或贷款项目书等有关资料,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领取《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前期审查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前期审查表》);
    2、持《前期审查表》等有关资料到社区居委会签署社区推荐意见;
    3、持《前期审查表》等有关资料到所在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签署审查意见;
    4、持《前期审查表》等有关资料到当地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机构进行审核,并签署担保意见;
    5、持以上审查通过的资料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商业银行独立核贷。根据贷款条件,商业银行可以要求贷款申请人提供其他相关资料。贷款审查通过后,办理正式的担保及借款手续。

    三、“下岗失业人员省级担保基金”主要解决江苏省属企业和徐州、淮安、宿迁、盐城、连云港五市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订。鉴于省级贷款担保基金已面向苏北五市,并要承担可能发生的损失,省级不再分担市、县担保基金的损失。

    四、尚未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地区,要按照《通知》要求,抓紧筹集资金,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

    五、各级人民银行要对当地有关商业银行贯彻落实《通知》情况加强督促检查,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稳妥地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顺利实施。

    六、为便于统计和监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开展情况,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要按季向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报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统计报表(见附件3),报送时间为季后15日前,报送方式:通过人民银行NOTES系统发送至货币信贷处/南京/PBC@PBC信箱。
 

 

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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