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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再就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再就办[2003]1号)
2003-10-22

各设区市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省直有关行业(集团公司)再就业服务中心及有关单位:
    为促进全省再就业基地的建设,进一步推进再就业基地认定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现将《江西省再就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本办法认真做好有关再就业基地的建设和认定管理工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望及时告省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

  江西省再就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中共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发[2002]13号),规范再就业基地认定管理工作,促进再就业基地的发展,帮助更多的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再就业基地是以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分流富余人员为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劳动经济组织。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愿申请经审核认定的为再就业基地。
    (一)对新办服务型企业职工总数在50人以上的,当年新增就业岗位失业人员达30%以上的,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二)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职工总数在50人以上,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的,并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三)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职工总数50人以上、当年安置下岗失业和分流富余人员比例达30%的有限责任公司。
    (四)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允许在2年内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大于最低法定注册资本的10%,额度最低不少于3万元),企业从业人员中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分流富余人员在20人以上,并且其个人股本总和占企业注册资本及人数比例均达60%以上。
     二、鼓励社会各界、下岗失业人员合伙兴办各种类型的再就业基地。再就业基地享受赣发[2002]13号、赣府发[2001]32号及各级政府规定的给予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或新办服务型企业的优惠政策。
    三、再就业基地由各设区市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并抄告同级工商管理和税务等有关部门。再就业基地的授牌由各设区市确定,可申请由设区市政府颁发,也可由设区市再就业办颁发,同时颁发全省统一印制的《江西省再就业基地证书》。各地认定的再就业基地应及时报省再就业办备案。省属单位的再就业基地由省再就业办进行认定和授牌,如安置当地下岗失业人员较多,也可到当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认定手续。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维护再就业基地的合法权益,帮助落实再就业基地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五、再就业基地认定程序及应提交的有关材料:
    (一)申请再就业基地的单位应提交填写好的《江西省再就业基地申请认定表》(附后),报当地设区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受理(省属再就业基地报省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受理)。
    (二)申请单位应提交的材料:固定生产经营场地的证明,股东大会形成的主要负责人的决议或任职文件;下岗失业人员证明材料(《再就业优惠证》)或分流国有企业富余人员与原、新单位签订的解除、录用合同;下岗失业人员、分流国有企业富余人员个人人股证明;企业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职工花名册》(主要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下岗失业身份说明等内容)及其它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三)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接到有关申报再就业基地的材料后,按规定进行审核、实地考察,提出认定意见报再就业办审定和发证。

    六、为促进再就业基地的发展,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在当地再就业办的领导下敝以下工作:
    (一)、制定再就业基地的地区发展规划。
    (二)、及时了解核实再就业基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分流富余人员及变化情况。
    (三)、为再就业基地建设和发展提供服务,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
    (四)、开展开业指导和创业培训,指导和帮助再就业基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转变就业观念,不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劳动技能和再就业能力。
    (五)、积极推进再就业基地的企业结构和改制改造,帮助企业明确产权结构、建立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和提高竞争力。
    七、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每年对再就业基地进行年检,核实安置下岗失业人数。规范具体办法可参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检办法执行。对年检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再就业基地资格并不予享受有关再就业优惠政策。

 

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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