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转发给你们,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发[2002]13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略)
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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