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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部门发文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
2008-11-20
  重庆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18日,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对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的合法权益作出了明确规定。

  血清学不得作为体检指标

  通知要求,除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乙肝表面抗原:是乙肝病毒的外壳蛋白,本身不具有传染性,但它的出现常伴随乙肝病毒的存在,所以它是已感染乙肝病毒的标志。)市卫生局表示,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要求将乙肝病毒血清学作为体检指标。

  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受保护

  通知称,有规定需要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体检的,招、用工单位应向医疗机构出具书面委托,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遭就业歧视可向法院起诉

  该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将加强对用工单位、医疗机构在招、用工体检中检查督促工作,确保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正当权益。若遭遇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歧视的,可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具传染性

  “我国约有1.3亿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市劳动保障局表示,由于公众对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造成侵权的事件时有发生。专家介绍,乙肝患者95%都是可以痊愈的。吃饭、握手都不会传染乙肝,只有通过性接触、共用针头、伤口接触到患者血液等才会传染,市民完全不必谈乙肝色变。而乙肝病毒携带者虽然很可能终身带病毒,但一生都不发病,也不具有传染性。

 

稿件来源: 重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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