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日前发出通知,对地震灾区人员入泉就业实施为期3年的援助政策。
据悉,就业援助对象以地震发生后至2009年7月底市对口支援的彭州市通济、新兴、丹景山、葛仙山四镇为重点,兼顾其他灾区的入泉就业人员;2009年8月后就业援助对象为通济、新兴、丹景山、葛仙山镇入泉就业人员。就业援助相关补贴政策包括:
职业培训补贴:参加职业培训的入泉就业援助对象,由省级财政给予500元/人补贴。培训方式以接收灾区就业援助对象的企业组织培训为主,可由企业委托具有培训资质的我市培训机构组织培训,也可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当地政府对口援助统一部署下,组织将培训基地前移至灾区(重点是彭州市所属各对口支援乡镇)开展培训。
职业介绍补贴: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其他职业介绍机构引进或介绍就业援助对象成功就业,并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每人1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泉州市各类企业(单位)招用灾区就业援助对象,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其为灾区就业援助对象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部分。
就业生活补贴:对入泉就业的灾区援助对象,一次性给予就业生活费补贴200元/人。
交通补贴:转移到泉州市的灾区就业援助对象由受灾地区给予一次性单程铁路、公路或水运(路)交通费补贴。
上述补贴按照隶属关系由接收单位向同级劳动就业中心提出申请,援助对象按实名制原则进行认定,经审核汇总,报同级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复核同意后直接拨给接收单位,并由接收单位发给援助对象。
该市就业援助政策执行时间为3年,具体为地震发生后至2011年7月底(其中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7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