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天津市民政局获悉,为让全社会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本市将实施一系列有针对性的优惠政策。
一是困难群众在申请低保等相关待遇核定家庭收入时,对其中已退出市场的“三类企业”进入托管中心的“4050”人员、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工伤人员,据实核定其在托管中心的收入。二是考虑到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不稳定性和就业成本,在申请低保等相关待遇核定家庭收入时,下列人员再就业取得的收入作适当扣除。一、非重残人员再就业劳动所得,按实际劳动所得的80%扣除后计入家庭收入。二、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劳动所得,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核定本人收入。三、对从无就业经历的人员,在取得第一份劳动收入的12个月内,按实际劳动所得的50%扣除后计入家庭收入。另外,在申请低保等相关待遇核定家庭收入时,下列人员劳动所得收入作适当扣除:一、重病、重残人员劳动所得,不计入家庭收入。二、单亲且子女在学人员的劳动所得,按实际劳动所得扣减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计入家庭收入。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老年人,退休后的劳动所得不计入家庭收入。